三、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
(一)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目的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由于狭义的网上证券交易只是交易方式的变革,而未真正改变证券交易的管理框架,因此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目的依然必须坚持:保护投资者;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减少系统风险。
(二)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原则
在坚持证券交易监管目的不变的基础上,证券监管者在制定网上证券交易有关法令及规则的时候应坚持以下原则:
1、证券监管的根本原则不因交易媒介的改变而改变。
虽然互联网为证券交易提供了全新的替代交易方式,但是它所提出的许多政策性的问题是与传统的证券交易方式一样的。因此,网上证券交易应受到同样的为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三公”原则、减少系统风险而进行的监管。此外,现有的监管框架以及证券监管的根本原则是适用于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的。但是监管者应该修订现存法律法规中与网上证券交易及合法的网上金融活动不相容的规定, 同时弥补关于网上证券活动的监管及立法空白。例如香港证监会在其所制订的《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及杠杆式外汇买卖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就明确指出:“基本的监管原则不应因所采用的通讯或传送媒介有别而有所改变。受监管的活动,不论以书面或电子媒介形式进行,均应同样地受到监管。”[4]
2、在遵守证券监管的根本原则的前提下,监管者不应为证券市场及其参与者合法使用互联网设置不必要的障碍。
科技进步及互联网的应用使得证券市场及其参与者可以更快的速度和更低的成本来发布信息。信息发布的电子化增强了投资者获取研究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增加了投资者在更广大的范围内获取证券及金融产品的渠道。这有助于证券市场增强透明度以及提高效率。正因如此,证券监管者在确保证券监管根本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对于互联网使用的限制。正如香港证监会在其《指引》中所提到的“(香港)证监会预期互联网的使用将会对证券、期货及杠杆式外汇买卖业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因此,(香港)证监会鼓励正当使用互联网和发展新机制,以利便业内人士作出要约及进行交易活动。”[5]
3、 监管者对于在互联网环境下实施监管应做到公开与一致
虽然互联网通讯是无国界限制的,但是监管者却是受其管辖权的限制的。各国证券监管者对于保护其管辖权范围内的投资者是责无旁贷。各国证券监管者应明确其对于网上证券活动的立场及限制,使证券业者明白地知道哪些网上证券活动是合法的。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利于网上证券活动的良性发展,而且有利于在网络环境下,投资者的利益得到现行法律的充分保护。互联网通讯的无国界性使得跨国证券活动成为可能,国际证券市场的一体化趋势更为明显。这就对于各国监管法律的一致性提出要求。监管法律的一致性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掘网上证券活动的发展潜力,促进国际及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但是任何有关于国际证券监管法律一致性的措施都必须基于每个监管者对于其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何网上证券行为能够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下。
4、 监管者之间应互相合作信息共享,以便有效监控互联网上的证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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