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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交易的含义、模式及其监管

  所有这些都表明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已经为建立全球一体化的、24小时全天候的国际证券市场提供了可能性,而目前监管问题则成了唯一的障碍。而要真正建立全球统一的证券市场还需要相当的一段时间,因为涉及到不同主权国家的金融管辖权、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等相当繁复的问题。需要相当长时间等待建立全球证券市场的时机成熟。因此国际监管合作也就成为势之必然。
  (2)网上证券犯罪的跨国界性需要国际监管合作。
  目前,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所导致的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犯罪的跨国界性,向各国金融监管者表明在该方面的合作是迫切和必须的。例如200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联手解决的Rentech案就凸显了这方面合作的必要性。在Rentech案中,二名澳大利亚居民在互联网上发出几百万封电邮,并在互联网上的电子布告栏上帖出大量公告,散布虚假信息,吹捧一家叫做Rentech的公司的股票。他们的这些行为导致Rentech的股票大幅上涨,二人便趁机卖掉他们所持的Rentech的股票。二名澳大利亚人的行为违反了美国证券交易法,同时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对二人也提起刑事诉讼。Rentech案向世界表明各国金融监管者之间在打击互联网证券犯罪方面的合作是极其必须而且具有积极意义的。
  2、中国在国际监管合作方面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监管手段的现代化,采用信息化、电子化、国际化的监管手段,加强对网上证券交易的监管能力。证券监管机关应根据技术创新和国际证券交易的发展趋势,采取既能确保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安全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交易和监管措施,逐步建立起我国的网上虚拟证券交易所、网上虚拟券商和网上虚拟经纪人制度。
  (2)加强我国证券法律的现代化建设,并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证券法》虽具有最大限度地吸收国外先进证券法律制度的优点,但是仍远不能满足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应该对其不断加以完善,同时还需要大量的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在完善我国证券法律的同时,应尽量与国际惯例靠拢,逐步实现我国证券法律与国际接轨。
  (3)加强我国证券监管机关与世界各国证券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组织的活动,增强在国际证券监管组织的影响力,并尽可能地与国际证券监管组织一起制定未来监管全球化证券交易的国际证券法律。
  
  
  1 以上关于三种网上证券交易模式的介绍主要参见Paul D. Cohent: Securities Trading Via Internet, The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July 1999, pp29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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