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挂靠方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表明就与被挂靠方的关系来讲,挂靠方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被挂靠方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挂靠方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它对工程进行独立核算,独自组织工程施工,是盈亏的终结承受者。
4、挂靠方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司法实践中挂靠方多为个人、合伙、资质差的建筑企业。除企业外大多没有一定的资金和设备,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没有稳定的施工队伍。即使是建筑企业也没有足够的资信独立对所承接的工程承担民事责任。
5、挂靠一方在对外时往往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的身份出现。比如前文所述及的某某工程处、某某工程驻工地代表等等。这种外化的表象特征容易使人误认为挂靠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内部的承包关系或是委托代理关系。且在审判实务中也常有法院作出这样的认定。
我认为,以挂靠的以上法律特征来认定挂靠关系,并且和其他容易混淆的承包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相区别应是一个动态的法律过程。要结合挂靠的法律特征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综合分析,不能孤立地看待问题的某一个方面,要牢牢把握施工单位是不是建筑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不是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这样的关键点来分析案情。不要被事物的表象迷惑智慧的眼睛。虽然承包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和挂靠关系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它们间的区别还是明显的。在审判实务中作这样的区分也是有意义的,因为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不尽相同的。
1、与承包关系的异同
承包与挂靠的共同之处在于当建筑工程发生质量纠纷时,承包方或挂靠方都必须和总承包方或被挂靠方共同负责。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承包关系的双方之间有隶属关系,而挂靠双方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第二、承包方(指次承包方)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承接工程相应的资质,挂靠方则多为临时的组织,也无相应承接工程的资质(当然低资质的建筑企业挂靠除外);第三、承包被法律有条件地允许,而挂靠则为法律所否定。
2、与委托代理关系的异同
委托代理与挂靠的相似之处主要是受托人和挂靠方都是以委托人或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委托代理关系中只有委托人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受托人除可享有委托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也不必履行其他任何委托合同以外的义务,而挂靠关系中挂靠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的纠纷必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委托代理是法律所认可的,挂靠则为法律所不允许。
一般而言,挂靠双方的挂靠行为都基于一定的合意,这一合意的内容就是处理挂靠双方民事法律纠纷的依据。因此在确定了挂靠关系之后,挂靠双方内部债务的审理就有章可循,不会产生疑义,审判机关对此亦没有争议。存在问题的是对挂靠双方,尤其是对挂靠方的对外债务(不包括对被挂靠方的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存在分歧,审判机关也有多种认定,兹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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