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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宗灵教授对当代中国比较法学发展的贡献

  (二)关于比较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沈教授综合性地分析了比较法学与法理学、法制史、各部门法学、外国法学、国际法学的关系,他精辟地指出,比较法学为法理学提供大量比较法知识,法理学对法律的比较具有指导作用;对现行法进行比较研究要追溯法律的历史;部门比较法学与相应部门法密切相关;比较法学与外国法学和国际法学不可分离(4)。
  (三)关于法系的含义。法系是西方学者使用的概念。对法系含义的理解,不仅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学者中有不同解释,在近些年我国一些学者的论说中也不一。沈教授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西方一些著名法学家的论著为依据,阐述了法学的含义,指出,法系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总称,即指同类法律总称;同一类法律具有一种共性或共同的传统;法系这一用语本身并非指一定社会制度的法律(5)。他同时指出,法系概念对于比较法学的重要意义。沈教授的功绩就在于,他把已被西方学者使用混乱的法系概念明晰起来,对于我国比较法学研究关于法系的理论认识,具有引导作用。
  (四)关于对比较法学的分类。沈教授潜心研究并综合了当代许多国家的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学的分类,第一次将不同角度的分类法介绍到我国,这种分类大体是:
  1. 从比较对象的多寡分为双边比较和多边比较;2. 从比较对象的时间,分为比较法制史和现行法的比较研究;3. 从比较对象的层次,分为不同社会制度法律比较、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法系的比较、不同国家法律各自作为一个整体的比较、不同国家的同类部门法之间的比较,以及对同类具体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或概念之间的比较;4. 从比较的目的,分为叙述比较法、应用比较法等(6)。
  (五)关于对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的研究。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是比较法学的一个分类,这是根据比较对象的范围而划分的。对于这两种比较的具体含义,中外法学家们有着不同理解。沈教授具体地指出,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之间的比较属于宏观比较;同一社会制度或同一法系法律之间的比较属于微观比较;对不同国家法律进行总的或整体比较,属于宏观比较;对不同国家的同类部门法的比较,属于微观比较(7)。沈教授对此阐述的意义就在于,他为我国学者进行比较法学研究指明了研究范围,提供了研究方法,在此起到了指引作用。
  二、对法律移植理论的论述
  “法律移植”一词尽管在西方比较法学中早已使用,但是在我国比较法学中的运用只是近些年来的事。我国一些比较法学家对法律的“移植”、“借鉴”、“吸收”、“接受”、“引进”等,也多有阐述。其中,沈教授深刻系统地论述了法律移植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在他的著名论文《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8)和其他论文中,全面地介绍了西方比较法学中关于法律移植的内涵、对象、范围、原因、方式、效果等观点。运用纵向和横向比较研究方式,列举并且评判了西方一些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一些学者们关于法律移植的不同观点,分析了法律移植的复杂性,客观地指出近年来法律移植在中国的反应,并且指出,当代中国借鉴和移植国外(或特定地区)的法律,是我国选择接受的而不是外力强加的;我国在借鉴和移植国外(或特定地区)的法律时,必须研究移植来源国或地区以及本国的各种社会和自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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