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托加(S.J.Stoljar)还举例说:
尽管自然造就了黑人和白人,但我们不能从道德上区分二者。我们通常发现不同于自然事实的道德安排:在自然里大鱼吃小鱼,在道德里我们不允许以强凌弱。7
这一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是很中肯的,呼吸新鲜空气、引用洁净水是人生存的自然权利,但是现实是环境法律制度则并不必然对这一权利给予保障,所以,环境权并非自然权利,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透视只是用来说明环境权要求在理论上确立的可能性。其次,对自然权利的批判来自功利主义法学。边沁对自然权利理论的抨击是颇有名气的,他对自然权利学说的不满以其尖酸刻薄和漫骂式的语言表现得淋漓尽致。例如,他把1791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的条文分为三类:一类是“无法理解的”,一类是“错误的”,一类是“既无法理解又错误的”。8功利主义法学对自然权利的成见实际上来源于其对“权利”概念的认识,边沁拒绝承认法律以外存在权利,在他看来,“权利就是法律的孩子,……自然权利是一个从来就没有父亲的儿子。”“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任何不以法律为根据的权利就如同“干的潮湿”、“圆形的方”、“光辉的黑暗”一样充满矛盾。9法律权利之外是否还存在权利,暂且不谈。不过,边沁的观点则恰恰说明了环境权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如果环境权是法律权利,也就无所谓环境权的应然与实然问题了。
但是为了避免对自然权利学说的上述非议,只有关注“自然法……背后所隐藏的问题”了,即功能分析的路径,但是也不能放弃逻辑推理和演绎的方法,否则就失去了自然法理论本身的特色。
二 自然法的理性之维
在确定了自然法或自然权利学说的功能分析路径之后,还要寻找一个适当的工具概念,这样才能进一步考察自然法传统推导出新型的环境权的可能性。而“理性”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关键概念,它几乎是自然法从其基本假设出发,进而得到其结论的中介桥梁。
为了避免语意考察带来的麻烦,10 对理性这一工具概念的使用也是遵循功能分析的方法。古典自然法掀起的思想启蒙运动,表面是人性(或曰人的理性)对神性的否定,实质上是成长中的资产阶级对封建专制的反抗,他们用平等、自由来表达其政治观念和社会理想。表现在法律制度上,是法律人格的平等,即用普遍的权利形态替代封建贵族享有的特权。这是人类权利发展史上的一场伟大变革,它使所有的人都获得了追求个人幸福的合法性基础,待到这些权利被写入欧美各资本主义国家
宪法之中以后,人类依托自然环境谋求福利的最大化就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那么,人类驾驭、利用自然的能力又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考察一下欧洲科技发展史就会发现,启蒙运动时期物理学、化学、医学、心理学和数学等基础自然科学就已经或正在发生着惊人的飞跃,并且这使得古典自然法学家对人的理性更加自信了,因为在他们眼中,理性是“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这对自然法学的发展起着不可小觑的推动作用。11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之后,科技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获得更加广阔的空间,两次科技革命与正发生的信息革命几乎在一个世纪内发生。然而,有资格和能力是否就意味着人类必然会对自然大肆掠夺呢?也许我们不应遗漏马克斯·韦伯留下的一份学术遗产,那就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2肇源于16世纪的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也从理性出发论证其反抗神权和专制统治的主张,新教教义认为个人凭借理性都能够直接与上帝沟通,无须以教会为中介,这与古典自然法所宣扬的人皆有理性、人生而平等、自由是完全契合的。但是,新教教义与自然法不同之处在于,它仍然维护了上帝的尊严,即追求成为上帝的选民、进入天国,而这只能靠自己的世俗业绩来证明,集中表现为经济成就。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