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概念引导出了人人平等的法律人格、改造利用自然的强大力量和积极追求世俗功利的社会观念,这三者凝聚成的历史合力必然并且已经导致了人类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大肆掠夺和破坏。
二十世纪八大公害事件的发生表明,对大气和水体的污染不仅严重威胁到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而且矿产资源的枯竭、生态系统的崩溃已远远超出了区域的范围,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损耗使全人类面临共同的风险。这是一场同世代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前代人对后代人生存、发展权利的剥夺,也是一场人类与自然你死我活的搏杀。在这一时期,人类理性的张扬侵入了它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14 从而直接导致了对作为习惯权利的环境权的侵害,15 这恰如其分地说明了人类理性的有限性。16然而,理性的作用似乎还存在巨大的潜力,亚里士多德将理性划分为思辨理性(即现实的推理)和实践理性(即应当的推理),17 前者是归纳的方法,对侵害公民和其他环境法主体的环境权益的事实的认识,必然产生对权利的主观要求,而后者则是演绎的方法,反应在环境权问题上就是环境权的应然理解,即将其上升为法律权利予以保护。通过考察人权的变迁历史,也可以看到,人权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断发展的,这种对环境权得以确立的理论上的假设总是得到以往人权发展史的证明:
证诸人权的历史演变,从十七世纪的英国《权利请愿书》(1628)、《权利典章》18(1689),经十八世纪之《王位
继承法》(1701)、美国《独立宣言》(1776)、《维吉尼亚权利典章》(1776)、法国《公民权利 宣言》(1789)、《人权宣言》(1793)、美国联邦
宪法修正条项第
十条(1791),到本世纪的德国魏玛宪法(1919)、世界人权宣言(1948),以至最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条约》(1976)、《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条约》(1976)为止。两三百年间人权的理念也不停地演进和扩展。19
三 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大
权利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能够设计出普遍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全部细节。20不管这种命题是否存在逻辑上的缺陷,但是从人人皆有的理性推导出所有人享有的普遍权利,的确引起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变革,首先是奴隶获得了“人”的资格,成为法律权利的主体,不再是奴隶主的财产。而从身份到契约运动又使子女获得了与家长相同的公民权利。21这些雄辩的事实是不用赘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