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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怎样的“宪法司法化”

  所谓“宪法司法化”,这里面的确存在着很大的认识误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处于一个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最高阶位,因而有“母法”之称。当然,既然是法律,就应当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对其效力所及的各个方面发挥直接的作用,产生具体的法律后果,显示有效的约束和规制,否则它就不是“活”的法律。
  但长期以来,我们的宪法只是政策化的,因为它从来就不会通过司法活动起作用,而只是指导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就是说,是另有力量在要求宪法得到执行,而从来不是由法律自身的力量来强制要求宪法得到执行。所以,齐玉苓案出现后,有人说这是“宪法权利司法保护第一案”,而当青岛几名中学生状告教育部时,又有人说这才是真正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笔者认为,这些说法都是值得商榷的。现在大家都认为宪法应当司法化,但对怎样司法化考虑得却并不多,通过上述案例而断言宪法已开始司法化,未免过于简单化和幼稚化。
  第一,我国目前尚没有针对宪法制定专门的司法程序和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没有一部与宪法的性质、地位相对应的程序法,也就是说从根本上还不具备宪法司法化的基础和前提。让宪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来被法院(甚至是基层法院)适用,实则降低了宪法的阶位,是对宪法性质的不尊重,甚至构成侵害,是极不严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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