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文化·机制与官员腐败犯罪
曹文安
【摘要】触目惊心的官员腐败犯罪说明我国的监督机制亟待完善。我国监督文化存在的缺陷,使得监督官员腐败犯罪的氛围难以形成,并导致监督机制缺乏力度:反腐法网不严密,贪污贿赂犯罪机会多,腐败犯罪的成本低,法律对官员腐败犯罪缺乏应有的威慑作用。因此,必须采取中央主导型反腐败模式,建立高效、独立而权威的反腐专门机构;以法律形式确立公务员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储蓄实名制度;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严密法网,堵塞腐败犯罪漏洞,减少腐败犯罪的机会,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成本。
【关键词】犯罪;官员腐败犯罪;监督文化;监督机制
【全文】
一、触目惊心的官员腐败犯罪
本文所讨论的官员腐败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各种贪污、贿赂犯罪。官员腐败犯罪,作为人类的痼疾,伴随着人类走过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无论哪个社会,只要有权力的存在,且对权力的监督存在漏洞,官员腐败犯罪就不可避免;只要私有制没有从人类社会中消灭,官员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这种社会痼疾就不可能自动消亡。官员腐败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非现在才有,也非中国独有,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从境外的情况看,在亚洲,有菲律宾总统马科斯贪污案;韩国总统全斗焕及其家族腐败案;韩国总统卢泰愚策动军事政变、收受巨额贿赂案;日本首相田中角荣、竹下登、中曾根康弘、海部俊树收受贿赂案;印度总理拉奥因贿赂丑闻被迫辞职案;等等。在欧洲,有法国国际合作部长努西贪污案;德国经济部长拉姆斯多夫受贿案;震惊英国朝野的“波森”公司行贿案;意大利总理克拉无西受贿案;希腊总理帕潘德里欧涉嫌受贿下台案;等等。在美洲,有美国“伊朗门丑闻”与诺思贪污受贿案;美国国家安全事务助理艾伦受贿案;秘鲁总统加西亚贪污案;委内瑞拉总统佩雷斯挪用公款案;等等。在非洲,有阿尔及利亚总统沙德利等人贪污案;南非新闻部长米尔德等人贪污案;巴西总统科洛尔受贿案;等等。[1]
在中国的古代社会,历朝历代,几乎没有不出现贪污现象的朝代。即使在吏治清明的“贞观盛世”也出现过濮州刺史庞相寿贪污案。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官员贪污腐败现象就更毋须赘言。正如我国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王亚南所说:中国官僚政治史“实是一部贪污史”。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与官员的腐败犯罪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由于历史上曾错误地估计与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艰巨性,认为贪污贿赂犯罪是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社会现象,社会主义社会从本质上不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现阶段我国社会存在的贪污贿赂犯罪是剥削阶级社会的残渣余孽,认为通过几次大规模的反贪斗争和群众运动,贪污贿赂犯罪就会从我国消灭。因而忽视了反贪污贿赂犯罪的防范机制的建设,以致官员的腐败犯罪日益猖獗,已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