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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文化·机制与官员腐败犯罪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古代哲人的这句至理名言不仅是对其前的社会实践的准确总结,也为其后无数的官员腐败犯罪的实践所验证。有鉴于此,各国政府均从本国实际出发,创造出许多制度和规定,对官员手中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当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差异,监督环境和监督文化的不同,监督制约机制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
  西方人从《圣经》关于亚当与夏娃因偷食禁果而被上帝逐出伊甸园的故事中相信了人性恶;而中国人则追随孔孟的儒家学说,相信人性善。这一“信仰”问题对一国监督文化、监督环境乃至监督机制的确立均有决定性的影响。众所周知,纠正人的犯罪的手段只有两个:道德与法律。道德的方式是一种劝说,法律的方式则是一种“恐吓”。很显然,对人性善恶的理解会影响纠正手段的选择。
  西方人认为人性恶,所以觉得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教育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而选择了法治。由于相信人性恶,所以他们对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行也预先假设其不完善,为防止政府官员的腐败,他们便用法治手段,加强对政府官员手中权力的监督制约;同时编织严密的法网,减少政府官员腐败犯罪的机会,提高政府官员腐败犯罪的成本。
  中国人由于相信人性善,认为每个人从本质上说都是好的,只要加强教育,加强自律,就可以避免违法犯罪,所以确信教化的无边效力,往往忽视外来的监督制约,认为法律只是对付低下动物的低下手段,对于社会的绝大多数人特别是政府官员,则绝对是多余的。正是基于此种认识,我国对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行便预先假设为“好”,于是对政府官员手中权力很少以外部力量进行监督制约,更多强调的是政府官员的自律。但是,很遗憾,我们对政府官员道德品行的这种预先假设显然不切实际,官员的自律能力令人很不满意。众多的案例表明,一些政府官员初为官时,的确有较好的道德品行,开始时也能自我约束,但作为一个具有各种正当或不正当的欲望,而所受的教养不足以使他具备“勿偷盗”这一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普遍道德信条的人,一旦发现在他那里法律只是制约无权者,他却持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不受制约的权力,他又发现他有权设法置身于各种监督之外,暗箱操作,不用担心舆论的批评、道德的谴责,可以为所欲为,这时候,人的各种不正当的欲望就膨胀起来,贪污受贿也就不可避免了。对一个大权在握的人,生活、工作也许常常处在一种物理学所谓的“超导”状态,几乎不存在障碍。在这种状态中要立身处世得好,对一个人的道德要求是很高的。孟子曾有“慎独”之说,所谓“慎独”就是指一个人在没有任何外部约束的情况下,亦不丧失道德意识和道德约束。其实一个人如果道德境界极高,则完全没有外部监督的确是不会有问题的。但那样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毕竟极少。因此,一个人在被认为道德高尚之前,我们最好假定他是一个普通人,必须对其手中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
  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在成克杰、胡长青案发后,专门发表文章指出:“这些年来揭露出来的腐败分子,无一例外,都是不讲学习、不讲政治、不讲正气的典型。许多案犯在事后反省时,自己也承认这一点。胡长青是这样,成克杰也是这样。由于‘三不讲’,正确的东西在头脑中越来越少,错误的东西越来越多,外壳是共产党人,内核己经变质,以致无法自律,无从自律。”又说;“开展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确,在教育与监督机制对预防官员腐败犯罪的作用上,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监督机制有效,可以帮助提升一个人的道德境界,就如一些国家的司机,在没有任何监督的情况下,也能遵守交通规则,这就是“慎独”的境界。之所以有这个境界,与监督机制有效大有关系,以致“遵守交通规则”内化成一个人的“道德”了;而道德境界的提高,又可以使监督机制更加有效。但是,我国在党政官员腐败问题上,教育与监督机制均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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