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就十分重视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协商制,建立了行使法律监督之职的人民检察院,党内设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内设立了监察和审计机构,初步形成了国家、政府、党内、民主党派等多层次、多侧面的监督机制。这些监督部门依照
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忠实地履行监督职责,对于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种监督制度本身存在有许多缺陷,监督并不能到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虽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但由其自身的属性所决定,人大监督往往是原则监督,对具体问题的监督缺乏同步性和一贯性。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监察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是在问题出现以后的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和发现问题手段上的不完全性。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要通过有权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方能达到监督目的,缺乏相应的强制性。[2]可以说,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根本无法有效遏制官员的腐败犯罪。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的专职机构,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并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各级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纪检隶属于各级党委,要他们对自己的“衣食父母”进行监察、检查,其作用可想而知。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虽然不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但其人、财、物权均由同级人民政府掌握;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均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特别是政法委员会的领导,这一切致使人民检察院无法充分发挥其反腐职能。广东湛江、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成克杰、胡长青特大受贿案均由中纪委查获,而不是由当地纪检、监察、检察部门破获,即很能说明问题。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的信息:近10年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80%以上的线索来自群众举报,而由党政官员举报的微乎其微。1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初查管辖范围内的举报线索102.5万件,从中立案侦查64.2万件。反腐败,百姓的举报可谓功勋卓著!由此也引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官员不举报?按理说,对官员中的腐败分子和他们的违法违纪行为最了解的,除其妻子儿女以及所谓身边工作人员外,应是朝夕共事的亲密同事及其直属下级和直属上级。从知识、能力和责任感来说,党政干部队伍中是最应该出反贪英雄的。但这些上、下级及其亲密同事们却很少有站出来举报的。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种情况;一是本人己成同伙,举报别人也就等于举报自己;或者自己屁股也不干净,举报了别人免不了别人也会咬自己。二是本人尚属清白,但知道弄不好会招来打击报复,于是但求独善其身,“休管他人瓦上霜”了。党政官员无监督之责是官员不举报的重要因素,而监督环境的恶劣则是导致他们明哲保身的重要原因。据报载,黑龙江庆安县反贪局局长张天富亲自到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出示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持枪证及人大任命书复印件,以实名举报本检察院检察长李云涛经济犯罪和严重违法违纪等问题,把头上罩着绥化地区政法机关教育整顿先进个人和黑龙江省“十佳公仆”候选人光环的顶头上司推上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张天富实名举报的反贪壮举实在是难能可贵,试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