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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文化·机制与官员腐败犯罪

  腐败犯罪的成本低也是官员腐败犯罪难以遏制的重要原因。在我国,官员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刑的,其公职、党籍固然要被开除,但在财产处罚方面,只有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并处没收财产;若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则“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也即可以不并处没收财产。此外并无其他特别的处罚。而新加坡在治理贪污腐败方面有一个非常高明的“招”,就是使贪污的人要为贪污而付出极大的代价。贪污的人很不划算,也就不敢轻易去贪污。这在犯罪学上指的就是犯罪成本太高。犯罪成本太高,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犯罪活动。新加坡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由职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分别按月薪的一定比例,按月将公积金存入职工名下。这笔公积金对每个职工来讲是相当可观的数字,尤其是资历越老,地位越高的人,公积金越多,可以多到6位数以上,就是几十万元。但是,当公务员违法贪污后,除了处以
  罚款外,还要开除公职,没收全部公积金,他所有的保障,包括购买住房的钱、医疗保险金和养老金全部没有了。这样就能使公务员明了贪污是不划算的。
  三、完善监督机制,遏制官员腐败犯罪
  反腐败是一场持久、艰巨的斗争。有些地方的领导人提出要在几年甚至几个月之内消灭腐败犯罪,这种愿望是良好的,但却根本不切合实际,甚至可以说是“痴人说梦”。前文已述,只要私有制还没有从人类社会彻底消灭,腐败犯罪也就不可能彻底根除。但是,腐败犯罪不可能彻底根除,并不等于说就放任自流,让其自生自灭。我们应当探索遏制之对策,以使官员腐败犯罪从高发到低发,从多发到少发。
  (一)遏制官员腐败犯罪,首先需要从思想意识上引起高度重视。应当认识到,官员的腐败犯罪必将危害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政权。“治国就是治吏”,腐败不除,国无宁日。共产党不把腐败铲除,腐败就将把共产党打垮。毛泽东主席说过。“我们杀了几个有功之臣是万般无奈。我建议重读一下《资治通鉴》。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之不国。如果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是这样。我们杀张子善、刘青山时我讲过,杀他们两个,就是放两百个、两千个、两万个啊!我说过,杀人不是刈韭菜,要慎之又慎。但是,事出无奈,不得己啊。问题若是成了堆,就是积重难返啊。崇祯是个好皇帝,可他面对那样一个烂摊子,只好哭天抹泪去了啊。我们共产党不是明朝的崇祯,我们决不是腐败到那种程度。不过,谁要搞腐败那一套,我毛泽东就刈谁的脑袋。我毛泽东若是搞腐败,人民就刈我毛泽东的脑袋。”针对当前猖狂的官员腐败犯罪,难道我们不应当好好地重温毛主席的这段精辟论述吗?毛主席的这段话,应当能够引起我们对官员腐败犯罪的高度重视。
  (二)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监督机制,是遏制官员腐败犯罪的根本。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依法治国。那么,反腐败也应依法进行,要建立反腐法制体系,将反腐败的各项措施、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官员的腐败犯罪是与官员手中的权力密不可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应当主要依靠法律来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尽量减少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干预。这是从源头上遏制官员腐败犯罪。采取中央主导型的反腐败模式,建立一套高效、独立而权威的反腐专门机构。“官官相护”是反腐败斗争中的最大障碍之一。只有从体制上使反腐败机构摆脱其他机关的牵制和干扰,才能有效地惩治腐败犯罪。无论是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世界各国成功反腐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建立一套高效、独立而权威的反腐专门机构,国家权力核心在哪里,反腐败机构就直接从属哪里。为此,我们可以参照他国或地区反腐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采取中央主导型的反腐败模式,即设立国家廉政公署,将原国家各级监察部门、各级人民检察院下设的“反贪污贿赂局”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入国家廉政公署。廉政公署直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地方各级党委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廉政公署没有领导权。廉政公署的经费由中央预算统一解决,其人事任免权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务院行使。廉政公署派驻到各省、市的廉署专员只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务院负责,不受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以保证廉署专员办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立这样一套高效、独立而权威的反腐专门机构是取得反腐败斗争胜利的关键。一支精干廉洁的反腐队伍是对腐败官员的最好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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