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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文化·机制与官员腐败犯罪

  以法律形式确立公务员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储蓄实名制度。公务员是国家行政、司法权力的行使者。为了促进和保证政治行政的廉洁和高效,为了杜绝公务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铲除腐败现象,必须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起步较晚,还有许多相关制度需要完善。笔者在此无意探讨如何建立公务员制度,仅从预防腐败的角度谈谈如何确立对国家公务员的法律约束机制。我国首先应当颁布《国家公务员法》,用法律的形式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以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发生。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公务员经商,严格控制公务人员接受馈赠,尽量减少公务员自行处理权,实行双重检查制度,确保一名公务员的决定,必须由另一名公务员的审查或监督。对公务员行使权力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及其监督作出明确规定,一旦公务员违反规则,监督者就可以及时地找出当事人的明确过失,这对于事先防止腐败、事中制止腐败和事后强化处理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公务员法》还应明确规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和储蓄实名制。目前我国己经在一定级别的公务员中实行了财产申报制,而且各金融机构已经实行了储蓄实名制。但这两项制度缺乏法律约束,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笔者认为,应当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所有公务员均应申报本人及家庭的财产,若不如实申报,轻则开除公职,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在储蓄实名制方面,应明确规定公民在实行储蓄实名制前后的所有存款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实行实名制,否则予以没收。
  (三)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严密法网,堵塞腐败犯罪漏洞,减少腐败犯罪的机会,提高贪污贿赂犯罪的成本。前文己述,由于我国的反腐法网不严密,贪污贿赂犯罪机会多,腐败犯罪的成本低,法律对官员腐败犯罪缺乏应有的威慑作用。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在总结古今中外反腐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反腐实践,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笔者认为应当借鉴新加坡等国的经验,扩大打击面,只要有贪污受贿行为,就应作为犯罪处理,即应取消现行《刑法》中关于贪污受贿犯罪起刑点的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对象也应当作广义上的规定,而不应仅限于“财物”。同时对贪污受贿犯罪所得要尽量予以追回,对贪污受贿犯罪一律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党政官员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刑,除应开除其党籍和公职外,对其任职期间所得到的利益,如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一律没收充公。唯有严密法网,提高犯罪成本,才能有效地遏制官员腐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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