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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受益人若干问题的探讨

  (四)通过合同约定的有限改进及带来的新问题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部分保险公司试图通过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约定来避免出现上述的某些尴尬局面。例如,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就受益人问题作了以下约定:[7]
  ……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五、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所有继承顺序在前的继承人以均分方式给付保险金。
  六、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
  仔细研究上面的条款,可以发现其中的某些约定直接针对着保险法的不完善之处。首先,该条款约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保险人以均分方式向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从而方便了保险公司的给付操作,避免由保险公司来进行复杂的分配计算。其次,该条款约定了部分受益人先行身故(或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情况下,其名下保险金的处理方法,从而避免了生存受益人和继承人之间可能产生的纠纷。
  但这一条款在解决了部分原有问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主要问题是本条款第5条实际上排除了遗嘱继承人的受益权。如果被保险人在遗嘱中处分了保险金,很可能出现遗嘱继承人主张合同约定违反保险法规定精神而无效的局面。如果去除第5条的规定,那么遗嘱继承人将不再被排除在外。但这样做一方面丧失了前述方便保险公司给付的优势,另一方面由于遗嘱的处分方法可能和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顺序和份额的约定存在冲突,也有可能产生某些难以预料的混乱情况。例如,享有20%受益份额的甲先于被保险人乙身故,按合同约定,这20%的保险金作为乙的遗产处理。但乙有可能在遗嘱中要求将30%的保险金分配给遗嘱继承人丙,此时保险公司必然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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