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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构投资者在改进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上)

  (2)私人(雇主承办,employer-sponsored)既定贡献计划(Defined-contribution Plans,DCP)
  税收法的众多条款都鼓励雇主们参加”既定贡献计划”(DCP),在这个计划中,雇主/雇员双方都必须做出一定的贡献建立一定数额的正常本金,用来支付雇员未来的退休收入.由双方所贡献出来的这部分本金一般可以存放在下述三种基金组织中的任何一种形式:由专业信托基金会管理;由私立的基金会管理,如401(K)计划;或由投资公司管理。在DCP中,雇员和退休者承担投资风险并对基金如何进行投资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当投资获得高额回报时,收入归他们自己;当投资回报很低,或基金价值贬值时,他们自己必须承担这一损失。雇主对于养老基金的贡献是免税的(tax-deductible),因为他贡献出来的这笔收入在作为退休金支付给雇员之前没有经过纳税处理,而且,雇员的贡献也在一定限度内仍作为税前收入(protax income)。更典型的是存放在基金中的盈利和资本回报也不纳税。这一计划还避免了ERISA中许多条款的限制和规定他们必须购买养老基金收益担保公司(Pension Benefit Guaranty Corp)保险的法律要求。
  全美教师保险和年薪协会与大学退休财产基金(TIAA-CREF,Teachers Insurance and Annuity Association-College Retirement Equity Fund)是美国最大的一家DCP养老金计划管理机构。实际上这个机构由两个公司组成。教师保险和年薪协会(TIAA)是一家保险公司,受《保险法》制约;而大学退休基金(CREF)则是一家类似于共同基金的投资公司。该公司对全部资产实行积极内部管理,并拥有分析人员、经济学家、有价证券管理人员及其它管理专家,且投资分析人员也是关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专家。
  TIAA-CREF选举出两个独立理事委员会:公司治理结构委员会和社会责任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实行联合开会办法,决定相关的公司治理结构政策、方针、解决问题的立场及代理问题。正是依赖于机构投资者内部的公司治理能力,机构投资者可以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对问题进行研究,通过促使上市公司参与讨论的方式改善经营。
  (3)公共雇员养老基金(Public Employee Pension Funds,PEPF)
  美国最活跃的公共雇员养老基金有威斯康星州投资委员会(The State of Wisconsin Investment Board)、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California Public Employees Retirement System,CalPERS)、纽约州立共同退休基金(New York Common Retirement Fund, NYCRF)。尽管ERISA没有行政性的规定,但是大部分的公共雇员养老基金计划都是既定收益计划(DBP)类型,这就意味着雇主(联邦和地方政府组织)将承担这一投资风险,并往往与ERISA所制约的其它养老基金计划一样,都服从于与他们相同的规则。
  
  (二)美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实例
  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各种退休计划,如IRA、401(K)和ERISA的出现,促进了养老基金、退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发展,这些机构投资者对共同基金的投资需求极大地改善了共同基金的投资者机构,促进了共同基金的绝对资产规模的扩大。
  20世纪80年代以前,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普遍奉行“华尔街准则”的投资策略,即对参与所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持低调,主要通过财务评价以及考察公司的成长业绩等手段来确定投资方向,当出现偏差时就“以脚投票”,通过抛售股票来确保投资利益。
  80年代之后,美国市场掀起一场并购大战,机构投资者开始尝试利用代理投票机制来行使股东权利,争取一定的发言权,由此触发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意识的觉醒, 美国第一大基金管理公司富达基金的总裁就公开表示:“基金公司再也不打算成为沉默的股票持有者了。”[xl]
  与此同时,由于整个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市场投资热潮的消退,企业的成长速度和经营状况受到严重挑战,经理层的管理能力和适应市场的能力日益成为制胜的关键因素,机构投资者以往的投资策略难以再带来稳定收益,单纯地被动抛售股票已经基本无利可图,也迫使机构投资者开始利用股东权利来对经理层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可以有两个方向:一是与行业相关的公司治理,探寻适应于所属行业的最佳公司治理行为;二是一般性的公司治理,主要涉及股东、董事、经理层关系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Black教授建议机构投资者可在四方面对监控公司作出贡献:(1)程序及结构类的问题:指董事会结构及组成、保密表决、股东审议某些交易的权力、收购防御的措施、管辖区的选择等问题。(2)混合类的与公司独特的问题:指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综合性业务收购及多元化、股利分配政策。(3)对表现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威慑及辞退问题。(4)对董事会强化的问题。布莱克建议给予机构投资者董事会的少数席位,而且让这些代表从那个位置辞退不称职的高层管理人员。[xli]一个名为Governor Mario Cuomo的研究机构于1989年通过一个特别工作小组来集中地考察公共雇员养老基金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做了“我们钱的价值:‘管理者’特别工作小组对养老基金投资的研究报告”,他们验证了养老基金的四个责任:监督的责任,与“经营管理者”相沟通的责任,参与公司治理的责任和负有解释说明义务的责任。[xlii]
  在美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并购浪潮的推动  
  20世纪80年代的并购大战,使得机构投资者能够以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水平出售所持的股票,但是,成为并购目标的公司往往采取一系列反并购措施(anti-takeover measure)如绿色邮袋计划(greenmail)、毒药丸方案(poison pills)、金降落伞计划(golden parachutes)、王冠宝石销售(crown jewel)等。
  机构投资者将它们的主要精力集中在阻止经理人员在各自的公司中建立反并购措施。1987年,机构投资者在50多家公司里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毒药丸计划的运动。[xliii]
  他们还积极拥护联邦保护股东权利的法律,反对州的反并购法,并为了他们的股权利益发动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宣传运动。它们同意为反对宾夕法尼亚反并购法一案的听证会作证。虽然这一法案最终还是于1990年得以通过,但其中增加了“公司可以决定在接管的标价中不使用法律授予的这一保护性措施”这一条款。于是,CalPERS在该州这一法案被通过后不久,立即致函给它们持有股份的宾夕法尼亚州的公司,要求它们宣布放弃使用这一被机构投资者们强烈反对的法案条款。Fortune500的500家公司及总公司中的60%以上在机构投资者威胁说要卖掉股份的形势下,不得不宣布放弃使用法案的保护性条款。[xliv]
 1990年,CalPERS在侵入者(Raider)Harold Smimmons试图接管Lockheed公司时,运用它的股权投票反对该公司董事会决议.Lockheed公司的董事们被CalPERS的反对行为所震惊,以至于董事会主席不得不破例与公司的几个机构股东会谈,以代替以往公司只是经华尔街经纪人与机构投资者沟通的方式.[xlv]也是在1990年,威斯康星投资局在Champion International并购案中成功地撤除了毒药丸计划。[xl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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