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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法论(2)

  在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在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中,在古罗马的《国法大全》中以及在中世纪欧洲各国的法律文件中,都可以看到“不用刀”而制裁违法行为的规定。为节省读者的时间,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3. 关于罚错法的法律文件
  尽管罚还没有被人们当做法律层次看待,尽管世界上还没有出现罚错法法典,但是专门规定罚或主要内容是罚的法律文件却已经产生了。中国国民党的国民政府于1931年公布的《公务员惩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57年和1986年颁布的两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日本政府于1971年颁布的《公务员惩戒规则》等等,都是关于罚的专门法律文件。这些专门文件的出现,预示着罚错法作为一个法律层次最终会被人们所认识,并且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化,罚错法法典也将产生。
  三、宪法的历史考察
  1. 宪作为概念的起源
  宪作为一个概念和刑、罚不同,刑和罚的含义从法律产生以来没有什么变化,而宪的含义却有一个发展过程。
  许慎先生在《说文》中解释说:“憲,敏也,从心目”。段玉裁先生注曰:“敏者,疾也,谥法。博闻多能为憲,引申之义为法也”。段先生对“敏”的解释可能还不太全面。敏有快捷之义,还有聪慧之义。但不管怎么说,宪起初不过是一个形容词,是一个颂词罢了。
  正因为宪有敏明之义,《周礼》才又将它当做动词使用,表示公布、宣传、说明之义。所谓“憲刑禁”、“憲禁令”、“憲邦”等等,宪字都是被当做动词使用的。
  由于宪是一个颂词,古人又将它同君主的敕令连用,这样便产生了所谓“宪令”的概念。这就使得宪具有了“最重要”、“最高”等等含义。《管子·权修》中说:“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后汉书·陈宠传》中说:“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这里的“宪令”既然是君主发布的,那当然是圣明的了,当然也是最重要、最高级的了。尽管这里面含有歌功颂德的味道,宪令的内容也不一定是最重要的东西,但是,宪字从此就有了神圣、根本、重要等等含义,进而它也就可以作为表示大政方针的名词使用了。
  《管子·立政·首宪》中说:“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这里的宪虽然不同于现代人所说的根本法,但却肯定属于比一般法律要重要得多的大政方针。否则,君主不会在大年初一将中央和地方各部各类政府大员全部召到王宫,让太史将宪发给他们,并且在君主面前学习讨论。
  以上资料说明,古代人所说的宪或宪令,是指君主的敕令。把君主的敕令称为宪,是为了说明敕令的重要性、根本性,是对君主的歌颂或吹捧。至于说敕令的内容是否最重要、最根本,那就不一定了。可能是,也可能不是。
  对于宪的这种理解,一直延续到中世纪和近代。
  在俄罗斯,宪和羊皮纸是同一个单词——хартия。君主,也只有君主,才通常将自己的敕令写在羊皮纸上,久而久之,羊皮纸就成了君主敕令的代名词,成了“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法律”的代名词。至于羊皮纸上写的东西是不是至关重要,那就不一定了。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甚至是极其平常的东西。
  在英国,Charter 被人们当做宪,并不是因为 Charter 的内容都是根本性的东西,而仅仅是因为 Charter 都是由国王签发的。十三世纪初,英王约翰先生签署了一份法律文件,确认了贵族和教会的某些权利。这份法律文件远远算不上是根本法,但却被吹捧为Great Char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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