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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法论(2)

  第三,从词源上看,civile的含义相当于汉语中的“国人、士、大夫的”。
  civile的词根是civis。Civis最初是指居住在罗马帝国首都罗马市的罗马人,他们相当于中国古代的所谓“国人”。中国古代的“国人”是指居住在首都的人,和村野之人相比,他们有文化,有见识,知书达礼,享有较多的自由,并且对国家的政治生活有着重大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作用。Civis和国人差不多,也居住在首都,文明程度较高,也享有较多的权利和自由。当时罗马帝国其他城市的居民都不能叫Civis。比如,拉丁市的居民就只能叫 Latini。所以,civis 应当翻译为“国人”而不应当翻译为“市民”。
  中国的“国人”虽然是首都的人,但毕竟是中流社会,而Civis的范围比中国的“国人”的范围要广得多,罗马的贵族、官僚、自由民都可以叫Civis。因此,更严格地讲,Civis相当于中国的“国人、士、大夫”这样的群体。
  随着罗马帝国政治经济生活的发展,Civis和外省人的交往越来越频繁。Civis中的许多人到外省居住,外省人中的佼佼者们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取得Civis的资格。另外,根据当时的法律,不管是首都还是外地,担任国家公职的只能是Civis。这样看来,Civis就更像中国的士大夫了。因此,civis毫无疑问地应当翻译为“国人、士、大夫”,而不应当翻译成什么“市民”、“国民”、“公民”。
  civile是civis的形容词形式,翻译成中文很自然地就叫“国人、士、大夫们的”。
  第四,礼字和 jus 的含义基本相同。
  jus可以作为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礼也可以作为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jus有正义的含义,礼也有正义的含义,“礼者谓有理也”23,有理就是合乎正义;jus有自然法则的含义,礼也有自然法则的含义,“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24,“不可易”的只有自然法则。所以说,jus和礼字的含义基本相同。
  第五,古罗马的Jus Civile和周礼是共同点最多的两个法律体系。
  ①从法律部门上看,它们都是包罗万象的。它们都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宗教等所有的法律部门。
  ②从法律层次上看,它们的主体部分都是让国民“便事”的具体的权利义务规范。它们虽然包括有“便礼”、“便刑”、“便罚”的宪,但都不发达;它们虽然都包括一些“爱民”的罚,但都没有成为独立的体系。
  ③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遵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Gentes”的原则。
  ④它们都蒙着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都把礼貌、文明、正义、理性、仁德等等含义镶嵌到了法律之中。它们名称的字面含义就表明了这一点。
  ⑤它们都特别重视经济问题。Jus Civile之所以能够在近现代社会仍然发挥重大影响,其原因就在于它的经济精神,这几乎是人所共知的。周礼也同样重视经济问题。王安石先生说:“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25。这种说法一点儿也不夸张。
  从以上五个方面看,Jus Civile 应当翻译为罗马礼而不应当翻译为罗马“民法”。
  当然,周礼和 Jus Civile 也有一些区别:
  其一,侧重点不同。周礼中的政治礼法侧重于人伦关系,用父父子子来保证君君臣臣。罗马礼中的政治礼法侧重于民族关系,用民族的不平等来保证政治的不平等。周礼中的经济礼法侧重于管理,罗马礼中的经济礼法侧重于交换。
  其二,对应体系不同。周礼的对应体系是刑,刑和礼始终是统一而未合一的两个体系。罗马礼的对应体系是“可下庶族的礼”,两个体系在卡拉卡拉皇帝当政时期趋于统一,但刑始终未有从礼的体系中分离出来。
  但是,上述两点差别并不影响礼与jus civile作为一对可以互译的对应词汇的合理性。因为任何一对可以互译的词汇总有差别存在。
  3. 礼在体系上的分化
  1804年3月《法国礼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cais)26问世,从此礼在古代那种大一统的体系就开始分化了。这种分化沿着合理的和不合理的两个方向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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