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合理的分化。
在《法国礼法典》问世前的法国大革命前和大革命初期,美国和法国就已经产生了
宪法法典。因此,《法国礼法典》问世时就基本上不再包括
宪法的内容了。这表明
宪法开始从礼的体系中分化出来了。这一分化影响了西方,影响了东方,影响了全世界。
随着东西方文化的交流,中国古代礼刑分立的立法体制被西方人所接受。1810年《法国刑法典》问世,标志着
刑法在西方也从礼的体系中分化出来了。这一分化也已经遍及整个世界。
礼是便事的,刑是爱民的,宪是便礼、便刑的。宪、礼、刑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明显的层次分工性质,所以宪和刑应当从礼的体系中分离出来。这就是礼在体系上的合理的分化。
②不合理的分化。
关于选举和组织国家机关的具体法律规定,本来也属于“所以便事也”的礼的范畴,但由于政治斗争的需要,人们往往将它们当宪看待。这样,从《拿破仑礼法典》开始,选举法、组织法等政治礼法就不合理地从礼的体系中分化出来了。
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也属于便事的礼的范畴,《拿破仑礼法典》中也包括了一些诉讼程序的条文,只是过于简单。1806年法国又另外制定了一部名叫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的诉讼法典,并将它排斥于礼的体系之外。于是,从1806年开始,诉讼法也不合理地从礼的体系中分离出来了。
在《拿破仑礼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劳动就业问题、劳动保护问题、劳资关系问题等还没有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因而制定劳动礼法的问题就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所以《拿破仑礼法典》中就很自然地缺少劳动礼法这一部门。由于《拿破仑礼法典》中没有劳动礼法这一部门,人们就误以为劳动礼法不属于礼的范畴,并将劳动礼法排斥于礼的体系之外。这也是礼在体系上的不合理分化。
在近代各国,人们在解释礼的体系时,往往受《拿破仑礼法典》的体系的束缚,而不是从“所以便事也”这一职能上来理解礼的体系。《拿破仑礼法典》中有名目的,就认为属于 Jus Civile ,《拿破仑礼法典》中没有名目的,就认为不属于Jus Civile。各国将劳动礼法、教育礼法、选举礼法等排斥于礼的体系之外,原因就在于此。
自从日本人将jus civile 翻译为“国民の法律”以后,中国、德国、俄国也将 jus civil 翻译为“国民的法律”27。 这样一来,礼的体系中究竟应该包括那些部门就更加含糊了,这就导致了礼的体系的进一步缩小。一部《苏俄民法典》成了一部纯粹的“基本经济法规”28。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似乎成了半部基本经济法规。29
礼在体系上的不合理分化,并不是礼的自然的合乎逻辑的分化,而是人为的对礼的体系的瓜分,这种瓜分导致了本书《引言》提到的难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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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 见《后汉书·陈宠传》。
② 即 Jus Civile ,通常译为“市民法”。
③ 即 Jus Gentium ,通常译为“万民法”。
④ 见《尚书·吕刑》。
⑤ 见《韩非子·内储说上·必罚》。
⑥ 见《史记·商君列传》。
⑦ 见《韩非子·内储说上·必罚》。
⑧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第85页、群众出版社出版的《宪法学》第1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第401页都说
宪法是部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