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法论(4)
刘大生
【关键词】宪;礼;罚;刑。
【全文】
法律层次论
——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重构
著作者:刘大生
出版者:天津人民出版社
版 次:1993年5月第1版
书 号:ISBN 7-01569-9/D·182
责 编:张素梅
第三部分
泛论:法律层次理论的后果及其他(续)
028、法律层次论如何对待“无过错责任”这个概念?
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一些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中国法学家们将无过错责任称为“无过错民事责任”。法律层次论只将法律责任分为罚错责任和刑罪责任两大类,那么“无过错责任”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世界上不存在什么“无过错责任”,所有的法律责任都是由过错引起的。法律文件和法学著作中之所以出现“无过错责任”的字眼,只不过是因为立法者和法学家们还没有认清行为人的过错,或者是因为立法者对行为人的要求太低罢了。
火车压死人,铁路公司一般要对死者的家属给以赔偿。这经常被当做无过错责任的典型事例来运用。但在实际上,并不是铁路公司没有过错,而是立法者和法学家们没有认清铁路公司究竟错在哪里。这种认不清错在哪里的问题也与立法者对铁路公司的要求偏低有关。人们通常认为,火车速度太快,刹车困难,压死人不能怪罪驾驶员,也不能怪铁路公司。所以,即使让铁路公司承担一些责任,也要说他们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换一种要求,马上就会发现铁路公司的过错。试问,铁路公司为什么不在铁路沿线多派值勤人员以阻止行人靠近路轨?为什么不能研制并使用更先进、更安全无害的火车?
所以,真正无过错的责任是不存在的。烟台大学郭明瑞等先生在《民事责任论》一书中指出:“法律之所以规定从事某些活动或实施某些行为者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是因为其没有尽到法律上的义务,……同时也因为造成这些损害是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①。不知道各位读者先生注意到没有,这里的“没有尽到法律上的义务”和“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难道还不是过错吗?
029、用什么概念取代“民事权利”?
前文已述,“民事权利”是对civil right的一种不确当的翻译。civil right的正确翻译应当是“国人、士、大夫们的权利”。在现代西方,由于“野人”、“蛮人”、“黑人”、“夷人”、“下人”、“小人”、“仆人”等等“庶人”至少在法律上已经civis化了、已经士大夫化了,所以,civil right就成了公民权利、国民权利、人的权利的同义语。根据这一历史实际,汉语法学中的“民事权利”理所当然地应当由“公民权利”这一概念取而代之。
现代国家由公民组成,集团是个体的放大,任何权利都是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由
宪法予以原则性确认,由礼法将其具体化。公民权利包括政治、经济、家庭、劳动、文化、教育、宗教等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将公民权利引入礼法,就不需要再为分不清“民事权利”和“非民事权利”而犯愁了,“民事权利”和“刑事权利”的灰色幽默也就没有存在的余地了。
030、汉语中的“公民权利”与英语中的“right of citizen”的含义是否完全相同?
在近代西方,市民——citizen——是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主要革命力量, 因此,革命后所确认的国民权利自然而然地就被命名为citizen 权利。尽管这种权利后来逐步延及到了所有国民,但在字面上,right of citizen毕竟暗含着城乡差别以及城里人对乡下人的歧视。城里人对乡下人的歧视各国都有,汉语中的所谓“乡巴佬”,英语中的所谓“bumpkin”,都是这种歧视的体现。但却从来没有“城巴佬”的说法。“小市民”之说不过是城里的士大夫们对城市下层平民的歧视,而不是乡下人对城里人的歧视。
在中国,尽管citizen比乡下人享受更多的法定权利和更多的实际权利,但是中国革命毕竟不是市民的革命,孙中山、毛泽东等革命领袖又都是乡下人,所以汉语法学中没有出现市民权利的概念也是很自然的。
汉语中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被称为公民。中国的革命者们发明了公民这个概念是很了不起的。公比皇帝先生只低一个级别,什么“公、侯、伯、子、男”,什么“三公九卿”,什么“公子王孙”,什么“王公大臣”……,诸如此类的“公”无不具有显赫的特权。公虽在一人之下,但毕竟在万人之上。所以“公”就是尊严、高贵、特权或权利的象征。“民”则是低贱和义务的象征,所谓“贱民”、“下民”、“小民”、“子民”、“泼妇刁民”、“黎民”、“庶民”、“愚民”等等词语中的“民”无一不是“下贱”的同义词;所谓“民穷财尽”,所谓“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②等等词语中的“民”无不是义务的象征;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之说,也并不是说民可以享受什么权利,而只是说民十分可怕罢了。公民这一概念的发明,预示着不管是“王公”、“太公”,还是“泼妇刁民”,最终都将是法律上的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公民这一概念形象化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的统一,没有任何民族歧视、阶级歧视或城乡歧视的痕迹。这是citizen这个概念所无法比拟的。
公民之概念比之市民之概念,“公民权利”比之“市民权利”体现了更彻底的平等精神和人道精神。“公民权利”若要翻译成英文,可译为:right of duke-subject。duke-subject是笔者生造的英文单词,但只有如此生造,才能将汉语中的公民一词准确地翻译成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