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民法论(4)

  031、为什么说古罗马的Jus Civile包括所有的法律部门?
  对于这个问题,只要简单地了解一下《十二铜表法》和《查士丁尼安法典》的篇章结构就可以得到明确的答案。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最早的法典,也是Jus Civile法系的开端。这部法典并不像人们在解释“民法”时所说的那样,是所谓“调整一定财产关系和一定人身关系的法律”。它调整罗马全部社会生活中各种最主要的关系,它包括政治、经济、诉讼、立法、人身、家庭、婚姻、宗教等当时所有的法律部门的内容。例如,第八表第二十六条关于“夜间不得在市内举行集会,违者处死”的规定,第八表第二十七条关于“社团的章程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显然都属于政治法。再如,第十二表第五条关于“凡议会制定的法律前后有冲突时,以后法为准”的规定,第九表第一条关于“不得为了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法律”的规定,显然都属于立法制度法。又如,第九表第三条关于“承审员、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的规定,显然属于官吏管理法。
  《查士丁尼安法典》是《Jus Civile大全》的核心内容,该法典共十二卷,第一卷的内容包括教会法、法律渊源(立法制度法)、高级官吏的职权法等,第二卷至第八卷的内容包括财产法和家庭法,第九卷的内容是刑罪法,第十卷至第十一圈的内容是行政法。
  以上资料说明,古罗马的Jus Civil绝对不是一个部门法。
  032、为什么说Jus Civile是以礼为主的法律体系?
  在古罗马,宪法和刑罪法一直未能从Jus Civile的体系中分离出来,但宪和刑在Jus Civile中所占的比重是不大的。《十二铜表法》中有后法高于前法的规定,这是法律的法律,属于宪的范畴。但这不过是个别的条文,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法学阶梯》是《Jus Civile 大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书共四卷九十八篇,涉及到刑罪问题的却只有一篇。所以说,Jus Civile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其主体是礼。正是这个原因,不仅可以说Jus Civile是以礼为主的体系,而且可以说Jus Civile就是一个礼的体系。也正是这个原因,才应当将jus civile 译为礼,将Jus Civile译为罗马礼。
  033、古罗马为何未能实行礼刑分立的立法制度?
  在周代,尽管周礼中也有刑的规定,但周代基本上是礼刑分立的。罗马为何未能实行礼刑分立呢?这与周、罗两国的传统有关。周帝国建立以前,夏代和商代就已经形成了礼刑分立的立法传统。而在罗马之前,西方历史上还没有出现过礼刑分立的先例,雅典人没有为罗马人留下礼刑分立的历史遗产。因此,当罗马的立法者根据雅典的经验制定《十二铜表法》时,也不敢轻易地搞礼刑分立的创新。
  至于说为什么夏代、商代实行礼刑分立的立法制度而雅典未实行礼刑分立的立法制度,这个问题就更加复杂了,还有待于做专门的研究。
  034、中国古代为何未能产生一个类似于Jus Gentium的法律体系?
  这个问题可能很复杂,也很难说清楚。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中国古代的家天下和大一统思想是很重要的原因。既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那么,不管是文明民族还是野蛮民族,不管是国人还是村野之人,只要在君主的统治范围之内就都是国王或皇帝的奴隶。臣民可以分成若干等级,但没有必要分成Civis和Gentes两大块。等级越多,越有利于专制独裁;等级越少,则上等人就越不好管了。
  当然,中国古代并非一点儿jus gentium也没有,清代调整满汉关系的一些法律规范就很有点儿jus gentium的味道。什么满汉不能通婚啦,什么汉人不能当辅政大臣和内阁总理大臣啦,诸如此类,都有点那个味道。但从总体上来说,中国古代法律中没有形成jus civile 和jus gentium的体系对应关系。
  035、为什么说社会事务没有“民事”和“非民事”之分?
   “民事”中的民是臣民的民呢还是公民的民呢?如果说是指臣民的话,那么所谓“非民事”也就只能指皇帝与他父亲太上皇之间发生的事情,因为只有他们两个人才不是臣民。除此以外,所有的社会事务,包括皇帝先生娶妻、皇帝先生封官、皇帝先生和乱臣贼子先生打仗等,都属于“民事”。这种“民事”和“非民事”的划分能成为划分“民事法律”和“非民事法律”的根据吗?显然不能。
  如果“民事”中的民是指 duke-subject 的话,那么社会生活中的所有事务都是“民事”,就没有所谓的“非民事”。因为在现代民主国家,没有高于公民或低于公民的“非公民”存在。
  “兵事”一般被认为是“非民事”,但这是没有根据的。当兵的也是民,他们吃饭、穿衣、训练、打仗等等也都是民们干的事,也是“民事”。如果说“兵事”有特殊性而不能叫“民事”的话,那么,工事、农事、商事、贾事、体事、医事、洁事、学事、教事、佛事、讼事、科事、技事、文事、艺事、闻事、宣事、馆事、谋事、税事、财事、政事、治事、经事、济事、喜事、丧事、朋事、友事、抚事、赡事,等等等等,都可以不叫“民事”,因为所有这些“事”同“兵事”一样也都具有各自的特殊性。婚事、嫁事算得上“民事”吧?但婚嫁之事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就像并非每个民都要当兵、并非每个当兵的民都要打仗、并非每个打仗的民都要牺牲一样,并非每个民都要结婚,并非每个结婚的民都要离婚,并非每个离婚的民都要复婚、再婚。既然“兵事”可以不算“民事”,婚嫁之事为什么一定要算“民事”呢?
  所以,要说有“民事”就都是“民事”,要说有些事不是“民事”,那所有的事都不是“民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