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就某一国家某一时期的法律体系来说,母法论认为,
宪法总是其他法律的生身之母。而法律层次论认为,
宪法既可以是生母,也可以是继母、养母,甚至是乳母。
049、中国人也将
宪法称为Constitution吗?
汉语中不像法语、俄语、德语等西方语言中有constitution那样的“音节小组”,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英文译名中也有constitution这个单词。所以说,我们中国人也将我们中国的
宪法称为Constitution。
050、在西方语言中,什么词汇同汉语词汇“
宪法”在含义上最接近?
德语中的verfassung一词最接近汉语单词“
宪法”的含义,其次是英语词组fundamental law。
051、法律层次论与法律等级论有何区别?
在法律学术领域里,有好几种法律等级论:
其一,历史等级论。从历史的角度,将法律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等四种类型。认为社会主义法是最高级的法,资本主义法次之,封建制法又次之,奴隶制法等级最低。
其二,地域等级论。从地域的角度,将法律分为大陆法,英美法,中华法,印度法,伊斯兰法等等。认为大陆法最高级,英美法次之,中华法又次之,……
其三,意志等级论。从法律与人的意志、与正义性的关系上,将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定法等四个等级。认为永恒法最高级,自然法次之,神法又次之,人定法最低级。
其四,母子等级论。根据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对社会关系的覆盖面的不同,将法律规范分为基本规范,宪法规范,一般规范和个别规范四个等级。认为基本规范最高级,宪法规范次之,一般规范又次之,个别规范等级最低。这四种规范之所以有高低之分,是因为它们之间依次存在着创立与被创立的关系。⑤
其五,名称等级论。根据法律文件名称的不同和内容的多寡,将法律分为
宪法、基本法、单行法、法规、条例、细则等等多种级别。认为
宪法最高级,基本法次之,单行法又次之,……
笔者所见到的法律等级论大约就这五种。在上述五种等级论中,前三种与法律层次论没有可比因素,因而谈不上区别不区别的问题。
法律层次论与第四种、第五种等级论有可比因素。它们的共同点是,它们都认为
宪法居于其他法律之上,对其他法律有规范、协调之作用。它们的区别如下:
第一,等级论认为
宪法是一般法律的生身之母,而法律层次论认为
宪法可能是生母,也可能是继母、养母,甚至是乳母。也就是说,等级论认为其他法必须产生于
宪法之后,有
宪法中的对应原则作根据。而法律层次论认为,其他法律只要不与
宪法相抵触,不一定要在
宪法中寻找对应的原则作为根据,
宪法既可以为其他法律提供立法的原则,也可以是对既有的其他法律的确认。
第二,更重要的区别是,等级论认为
宪法比其他法更重要、更高贵,而法律层次论则认为
宪法与礼、罚、刑只是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052、政法和治法应如何区别?
只要将政和治分清楚,政法和治法的界限也就明确了。
古今中外,对于什么是政治没有形成过一个公认的定义。既有的各种关于政治的定义无助于我们明确政与治的界限。
孙中山先生虽然没有给我们留下一个权威的政治定义,但却为科学的政治定义留下了一个科学的基因。
笔者以为,政就是人民对国家的控制,治就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这一定义的根据就是孙中山先生对于权力的分类。
孙中山先生认为,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种权力叫做政权,这四种政权应由国民大会行使;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等五种权力叫做治权,它们由相应的治权机关行使。
很显然,既然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这四种权力叫做政权,那么选举、罢免、创制、复决这四种社会事务就应当叫做政。政权是由国民大会行使的,而孙中山先生心目中的国民大会正是人民的代表机关,人民行使四种政权的目的正是控制、管理国家。因此,说“政就是人民对国家的控制”源于孙中山先生的思想,这丝毫也不强加于人。同样道理,说“治就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也完全符合孙中山先生的治权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