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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法论(4)

  060、司法与军事讨伐有何区别?
  对于破坏法律的人实施军事讨伐也属于国家的护法活动。
  司法和军事讨伐都是国家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制裁违法行为的护法活动。两者的区别在于:司法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是一种程序化的活动;而军事讨伐是无程序可言的,它以违法者被彻底征服为原则。
  就某一个国家的某一项具体的暴力活动而言,属于司法制裁还是军事讨伐,不在于这一活动的执行者是不是军人,而在于这一活动是不是程序化的。
  军事讨伐是司法活动的延伸,它以违法者使用暴力抗拒司法制裁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当违法者以暴力抗拒司法机关的制裁时,国家才可以用军事手段实施制裁。如果违法者并没有以暴力抗拒司法机关的制裁而对其实施军事讨伐,那就是不合理性的。
  但是,只要有人以暴力抗拒法律的制裁,军事讨伐就不可避免了。哪怕只有一个人以暴力抗拒司法机关的制裁,内战也就发生了。司法活动此时就要上升为军事讨伐。尽管这种讨伐有可能仅仅发生在几分钟、几个立方米的时空范围内,但同样也是一场正而八经的战争。
  军事讨伐的目的是制服违法者以维护法律,因此,只要违法者愿意放下武器,讨伐就应当结束,非程序化的战争就应当还原为程序化的审判。否则,也是不合理性的。
  061、司法与武装暴动是什么关系?
  司法活动如果是按法律程序进行的,武装暴动就是对现行司法制度的破坏,同时也是对现行法律体系和整体法律制度的破坏。这时,武装暴动的性质是革命还是叛乱,就只能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寻找判断的根据。
  如果现行的法律体制中包含了人民行使政权的合法通道,司法活动并不禁止以至制裁人们以和平的方式表达政见、行使政权、变革政体,那么,这时的武装暴动实际上就是叛乱。
  反之,如果现行法律体制中不包含人民行使政权的合法通道,司法活动对人民和平的政治行为也要禁止甚至制裁,那么,这时的武装暴动实质上就是革命。
  司法活动如果同现行的宪、礼、罚、刑不能衔接,合法行为得不到保护,非法行为得不到制裁,司法机关处于瘫痪状态,或者司法机关成了违法者的工具,这时,武装暴动的性质既不是叛乱又不是革命,而是人民的非程序化的护法活动。
  人民发动护法战争只有在正常的司法活动不能进行,和平道路走不通的时候才是合理的。
  人民护法战争也是司法活动的延伸。因此,一旦违法者愿意恢复正常的司法活动并愿意接受司法审查时,人民护法战争就应当结束。否则,也是不合理性的。
  政府讨伐违法的人民(如美国内战),人民反抗违法的政府(如蔡鄂先生、梁启超先生领导的护国战争),都属于非程序化的暴力护法活动,都是司法活动的延伸。不同的是,前者属于治的范畴,后者属于政的范畴。
  062、在西方语言中,哪个单词相当于《说文解字》所定义的罚字?
  本书第二部分曾经指出,许多国家都没有将刑与罚的界限划分清楚,现代西方国家也不例外。所以,很难找到一个含义与汉语罚字完全相同的西方语言的词汇。法语中的amende一词其含义比较接近于汉语中的罚字,但amende只是一个名词,不像汉语中的罚字兼有名词和动词的双重词性。因此,要想将本书所说的罚字准确地翻译成西方文字恐怕还有待于西方法学家们的艰苦努力。
  063、赏是不是法律?
  精明的政治家、企业家和其他领导人,都十分重视赏,善于利用赏。
  赏有多种多样,凡由国家规定的赏都属于法律的范畴。比如,商鞅先生代表秦王国政府制定的关于“斩敌首一颗,赐爵一级”的规定,以及“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的规定,都属于法律的范畴。
  资本家为了笼络部下,公开和不公开地塞红包,这种行为不属于法律的范畴。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规定的奖励制度也不属于法律的范畴。
  作为法律范畴的赏是一种制度,是“赐有功也”⑦。不能将赏同奖品混为一谈,如同我们不能将礼同礼品混为一谈一样。
  064、赏有几种类型?
  作为法律行为、法律制度的赏基本上有两种类型:普通赏和特别赏。奖励的利益等于或小于贡献的,属于普通赏;奖励的利益大于贡献的属于特别赏。
  人人有份的奖金显然属于普通赏,每年一次的年终评奖也属于普通赏。普通赏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干好能够干好、应该干好的事。
  商鞅先生曾经规定:谁将一根木头从城南搬到城北赐金五十两。类似于这一类的赏属于特别赏。特别赏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去做一些常人不能做或不敢做的事。
  065、有没有专门规定赏的法律文件?
  中国古代的政治家商鞅、诸葛亮等先生都十分重视赏,在秦王国和蜀汉王国的法律中不乏关于赏的规定。但是至今还没有发现中国古代关于赏的专门的法律文件。现代西方国家和苏联东欧各国的法律中也有关于赏的法律规定,但也未有产生过专门规定赏的法律文件。
  不过,在当代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却出现过不少关于赏的专门法律文件。如:1950年由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1978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修订发明奖励条例的通知》、1980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表彰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的决定》、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并于1986年修订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等,都是关于赏的专门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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