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发展中国电信制造业的法律对策
(一)利用关贸总协定的保障措施
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国内电信制造业难免受冲击。为减少重大冲击造成的损失,可利用关贸总协定(GATT)保障措施的有关条款来保护国内电信制造业。这类条款主要有:
1、避免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冲击。1994年GATT第19条“某些进口的紧急措施”作为主要的例外条款,准许在贸易自由化以后,面对大量进口产品和日益增加的进口压力,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提供临时性保护。即满足规定条件后,经WTO授权,该成员可引用数量限制或修改及撤消关税减让义务的方式保护国内受损害或损害威胁的产业。数量限制可以是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措施。修改或撤消关税减让义务是指可以重新修改降低的关税或完全撤消最初作出的关税减让。
2、允许抵制不公平贸易。GATT第6条及第16条规定,一成员如果认为某成员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国内正常贸易中的销售价格,或得到政府补贴而出口,并因为这种倾销和补贴给进口方造成国内工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进口方对此可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3、允许重新谈判修改关税减让义务。GATT第2条规定,在新一轮关税减让谈判之前,或在特殊情况下经WTO授权的任何时候,成员可以就关税减让表中的优惠或税率进行重新谈判,修改或撤消已作出的减让。但应考虑到对其他成员造成的影响,必须对其他成员作出适当的补偿或进行补偿谈判。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达不成谈判协议,申请方可以随时采取行动。美国、加拿大、挪威、丹麦等发达国家曾被允许进行这种谈判,印度、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巴西也援引过此款。
4、允许过渡期内将电信制造业纳入“特定工业”。所谓“特定工业”就是可以给与特殊保护的“幼稚工业”。GATT第18条规定发展中国家政府可以对经济发展,尤其对特定工业的兴建与发展提供援助。特定工业的范围包括:(1)某一新工业;(2)在现有工业中建立一项新的分支生产部门;(3)对现有工业进行重大改造;(4)对只能少量供应国内的现有工业进行重大扩建;(5)对战争或自然灾害而遭到破坏或重大损坏的工业的重建。包括电信制造业在内的中国信息产业是刚刚兴起的朝阳产业,在特定工业中属上述第(1)类。
5、维护国家安全的例外 。GATT第21条最为敏感,它授权成员国为国家安全可以不履行GATT项下的义务,即本协定不能要求任何成员提供它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不能防碍任何成员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对核材料、武器交易或战时采取的行动;不能阻止任何成员根据联合国宪章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行动。
(二)政府扶持电信制造业的法律对策
1、增加对民族电信制造业的投入。电信制造业作为高技术产业,属于高风险产业,没有政府或金融业在资金上的强有力支持是难以迅速成长壮大的。为了增加对民族电信制造业的投入,在立法和政策上,应当肯定如下措施:(1)政府对国有优势企业以增加投资、税收优惠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培养其与跨国公司相抗衡的竞争能力。(2)鼓励、支持大型电信制造公司进入主板市场,同时加快建立创业板市场,为具有较大产业前景而技术开发与产业化较弱的高新技术项目创造融资条件。(3)加快银行业体制改革步伐,完善主办银行制度,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扶持处于幼稚阶段的电信制造业,从政策上鼓励它们对电信制造业发放风险贷款、提供出口信贷支持或贷款担保;还可学习日本、德国等国的银企结合经验,探索银行向银行参股东的途径,实现银企结合,培植大型企业集团。
2、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民族品牌。中国电信制造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巨大中华” 的群体突破,已经具备了为中国电信事业现代化提供设备的能力。建议制定《电信设备和产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使用非国外贷款的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有国内制造商参与竞争;电信服务业在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或产品同时,还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国产可替代性设备或产品;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电信设备,只要质量合格,政府应制定政策,要求公共网和某些专用网的管理部门在组网时采用国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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