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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评委收受贿赂是否犯罪?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评委收受贿赂是否犯罪?


石亚西


【关键词】评标委员会 专家评委 犯罪
【全文】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评委收受贿赂是否犯罪?
  ——对赵路来信的答复
  赵路你好:
  在你所描述的案件(见附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职务或职业受贿罪,属于职业性贿赂主体。但是,正如你所说的那样,按罪刑法定原则,该嫌疑人在我国不一定能被定罪。最高检的《黑哨》通知显然是一种类推适用,而且,在该案中,这种类推适用本身未必能经得起逻辑分析。下面尝试着对你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问1:您是怎么看评标委员会中专家评委的法律地位的?
  答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执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这即是说,评标委员会成员——不管是否是专家——的地位是独立的;其任务是提出评审意见,一般地,是对各投标书给出分值并陈述相应的理由。
  问2:至于专家评委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就更加牵强。不知您怎么看?
  答2: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他们都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于该案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因此你所提到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中的公司、企业可能包括两个: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确认招标人代表属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是有道理的,但确认专家评委属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管有无道理,在此至少存在着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归属的认定不统一。
  “招标人代表”代表的是招标人,因此,我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实质构成是招标人和专家评委,即是说,招标人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成员之一(这种安排有其合理性:a、业主最清楚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b、业主不可避免要参加施工管理)。若立足于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归属做一个统一安排,在此基础上,如果认定专家评委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则势必认定招标人也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部门,而这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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