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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评委收受贿赂是否犯罪?

  
  附赵路的来信:
  石亚西老师,您好!
  我今年刚刚大学毕业,现在是沈阳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从北大法律信息网上读到您的文章,知道您擅长分析建筑与法律结合的案件,特写信向您求教。
  最近接手了一个案子,这是一个东北著名的暖通工程师在招标投标中受贿的案件,我方为这名工程师辩护。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兰×是一所国有设计研究院暖通专业副总工程师,担任沈阳×大型市场(国有)的空调设计工作时,建议采用直燃机设备,恰好湖南一家生产大型空调的公司的产品也是直燃机式的空调,于是这家公司的沈阳分公司工作人员李×在兰×去各地考察设备(包括湖南这家公司)之前,就给了兰×1万元人民币,希望其能为湖南公司多美言几句。后来,沈阳×大型市场招标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到兰×担任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评委之一,湖南这家公司中标。李×再次给兰×送了10万元人民币,目的一是答谢,二是将来技术上修改,还需要兰×的帮忙。
  此案是通过纪委查沈阳×大型市场的干部受贿时查出的,但兰×不是党员也不是干部,因此纪委直接将案子转到检察院。检察院先将此案起诉为受贿罪,后来因为很大金额是发生在评标过程中,此时兰×的身份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同时检察院又受到《黑哨》通知的影响,于是起诉的罪名最后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我想请教您的问题就是这个案件中,您是怎么看评标委员会中专家评委的法律地位的?我认为,正如歌手大奖赛中的评委不代表其单位一样,专家评委也只是代表他自己(《招标投标法》48条)。至于专家评委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就更加牵强。不知您怎么看?
  另外,这个案件中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是招投标代理公司,那么兰×和招投标代理公司之间是否有关系呢?能否说招投标公司是聘用了兰×,所以兰×在评标过程中是招投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当然,这是控方的观点,而我方很难赞同。
  这虽然是个个案,但却显现了我国招投标活动中阴暗的“行规”,我当然不赞同这种贿赂行为,我也建议国家尽快完善立法,补上这些“漏洞”,不过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其类推定罪,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就更加无视法律的尊严。
  您是建筑法学的专家,相信您也了解这样的情况并不罕见。面对这样的问题,您会怎样解决呢?盼望能得到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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