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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控权”与“扩权”的一点不同认识

  “扩权”将对侦查力量构成巨大的挑战。我们知道,目前的中国,侦查主体量少质弱,侦查工作科技含量低,物质条件严重不足。以口供找线索仍然是侦查工作中常用的手段。尤其是那些多发性系列案件,那些缺少人证、物证的“一对一”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开口,将难以深挖犯罪,或者难以侦破。面对这一客观实际情况,如果我们随意地“扩权”,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那么,必然导致有价值的证据的丧失,导致案件侦查难度的增大,平添更多的疑难案件,从而影响国家在追究犯罪时的控制力,其最大的害处是使被害人的权益没能得到保障。
  另外,“扩权”还有负面的引导作用。对一个有冤情的当事人,积极辩解,查清真相,对他洗清冤情最有利,而对一个案犯,保持沉默,让案情真相不明,对他逃避法律制裁最有利;辩解权比之沉默权,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当事人的选择也是如此。“沉默权的‘终极价值’,实则是想去掉嫌犯的畏罪心理;它所保护的是‘人的尊严’,会使法律在嫌犯面前丧失尊严。这是以牺牲全社会的正义和秩序为代价,保护案犯的个人权利,实则是使每个公民身受犯罪的现实威胁。”[1]
  三、“控权”与“扩权”并非包治侦查权力滥用的“良方”。
  全面观之,目前滥用侦查权力最突出的表现有三种:一是刑讯逼供。即享有侦查权的人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二是非法采取侦查措施。如变相拘禁、超期羁押、非法扣押物证、书证和采取搜查措施等;三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被剥夺。侦查主体以种种借口剥夺律师会见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很大限制。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上述这些滥用侦查权力现象呢?从宏观上讲,权力滥用的原因有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方面的。政治方面主要表现为“政治权力”对法的干预,由于过份的、不正常的干预导致司法出现腐败。而这种腐败反过来又为权力滥用提供了很好的外部环境和滋生的土壤。当“政治权力”与法的关系问题未能得以很好理顺之时,侦查权力滥用现象就无法得到削除。经济方面主要表现为因司法领域经济资源短缺,司法自给机制不能形成,由此出现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以及司法权的“寻租”现象。对于经济资源的正当要求在实务部门则表现为理论上看来不合理的利益驱动机制。当经济资源短缺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之前,无论是利用审判权来限制侦查权,用检察权来监督侦查权甚或实行“警检一体化”,无非是减少侦查权的“寻租”概率,减少一部分已得利益而增大其他司法权力的“寻租”机会而已。文化方面表现为中华法律文化对司法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侦查权力的滥用。郝铁川教授认为:中华法系的特点可归纳为三个方面:法典的法家化;法官的儒家化;大众法律意识的鬼神化。[2]宋世杰教授也认为:纵观数千年的文明史,确实存在三条明显的线索:法律为君主所制,为君主所用,为君主服务,与人民不相干,完全成为人民的枷锁;法官崇尚儒学,用儒学来奉劝世人,独善其身,实行人治,主观擅断;民众信奉鬼神,相信轮回,善良纯朴,安分守己。[3]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思想对当今的司法还产生着重大的影响。而具有上述特征的传统法律文化对侦查工作的负面影响往往体现在: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德轻法,重情轻法,坐堂问案,主观臆断等方面。这些负面影响至今还严重地左右着人们的思维,同样也左右着侦查人员的思维。在这些负面影响的作用下,侦查员不知不觉间就会滥用权力。制度方面主要表现为警察的权力过大,且缺乏监督。权大且又缺乏监督就会导致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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