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的制度进步取向
刘竹冬
【关键词】刑事诉讼的国家垄断 犯罪危害变量 诉讼方式变通 公正与效率
【全文】
辩诉交易的进步价值取向
辩诉交易字面上带有浓厚的商业色彩,这种司法制度被介绍到中国,法学者传统的正义感与之发生强烈冲突,不容置疑地予以抨击和排斥;经济市场化以后,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纠纷和不堪其负的司法资源,人们又重新审视和争论辩诉交易。赞成或反对辩诉交易,都不约而同地将公正和效率设为论证的基础,或者主张不能因为效率牺牲公正,或者希望以限制公正牺牲或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换取诉讼效率,都认为辩诉交易有碍公正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其实,辩诉交易涉及的不止于公正和效率,还有一系列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基本观念需要澄清,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刑事诉讼的国家垄断
在我们的观念中,刑事诉讼的国家垄断天经地义不容置疑,国家意志必须由司法官掌握以主宰刑事案件,当事人不能直面法律运用法律而以司法官为中介,凡是涉讼其权利自始至终就强制交付司法官,自诉程序中原告处分权利被告选择义务被视为例外。
然而,国家垄断是必须和一成不变的吗?
刑事诉讼长期被认为是司法的重中之重,并且被涂上神秘神圣色彩,非国家专司莫属非忠良贤才莫任,甚至有钦犯钦审钦决之制。但考察刑事诉讼的历史,国家垄断并非与世俱来,只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是当社会分化为统治层和被统治层的时候,犯罪行为对统治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并且由于失却对社会的信任,统治者便拒绝了社会自治和社会干预,或者由于不能建立社会自治和社会干预机制而选择国家垄断。刑事诉讼的国家垄断,与社会政治的专制和民主形态紧密相关,越是专制的国度和时期,越是民主不能涉猎的领域,国家垄断就越有强化的理由和要求;当民主实实在在发生和进步的时候,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生活,以不同方式引入社会自治和社会干预,更多地允许和支持当事人主张,是历史发展的方向性选择。辩诉交易对国家垄断的反动,体现出法治过程中对当事人和司法官两个方面人格的重新定位,当事人不再单纯作为受法对象,他们以各自权利的维护为出发点参与法治,司法官也不再是单纯的国家工具,他们各自按照对正义的理解根据具体的案情和社会需求,灵活地处置犯罪,标志着法治空间拓展的新指向。
刑事诉讼国家垄断直接的法理依据是公法私法划分。在我国,虽然没有承认公法私法划分的统一认识,关于公法私法的论争也偃旗息鼓,但在法治过程中,公法私法的划分实际存在并有着广泛影响,特别是在人们潜意识中默默地支撑着法部门理念,普遍认为凡属公法规定就必须由国家管辖裁判,刑事法律是公法传统的主体内容,刑事诉讼的国家垄断于是就成了不变的初衷。人类行为无一例外具有社会性,尤其在法律规制范围,行为的社会性更是直截了当,所有违规行为不论针对国家针对社会还是针对个人,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之所以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分别调整,是立法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理会和不理会的主观认定,并不是由于“公法”和“私法”存在天然界限,“公法”与“私法”划分,只是因为法律文化发育早期对行为社会性认识不足而产生的误解。同样是对社会危害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公法”范围必须由国家垄断才能够实现正义,“私法”范围则不需要国家垄断便可以实现正义,这样的理念显然有失粗放僵硬偏颇。对社会危害行为采取积极的司法干预、消极的司法干预和不干预,取决于复杂的社会因素,但总的说来,三种形式都可以实现正义,不能认为前者最能实现正义,季者次能实现正义,后者不能实现正义。既然三种方式都可以实现正义,就应当去开辟实现正义的多种途径,不必将全部希望寄托于国家干预甚至国家垄断的独木桥,公民的诉讼自治和司法官独立的人格作用,在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之中,同样能够实现正义,“公法”不能成为拒绝第二条路的理由。
刑事诉讼的国家垄断存在了许多世纪,辩诉交易由少而多的出现和适用,启发我们对国家垄断作历史性反思。当国家权力为少数人把持和控制,公民不能介入国家生活的时候,在刑事诉讼中一切当事人包括司法官都不允许个人意志的伸张,这是历史的事实历史的选择也是历史的必然,但也正是历史真正的无奈。在无奈之中,垄断将司法制度引入了无法摆脱的历史梦魇——为了实现正义:忙忙碌碌地建立越来越多的国家机构,挖枯心思地制定数不清的法律规则,结果经常让人们看到正义被机械法条的紧紧包裹;最为要命的是,垄断在国家和人民之间划定了一条不能逾越的鸿沟;同时,垄断为摄取司法权的人们搭建了一个违背垄断规则,伺机践踏法律居高临下的权力舞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国家垄断条件下,诉讼中当事人意志的表达和实现极其被动,处于司法官的绝对控制之下,司法官的职责分量和异变可能同时增加,与之同步,社会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处于无能状态,对司法官进行社会控制的难度加大,一方面是大量逾期不能处理的案件,另一方面是司法腐败在蔓延;绝对控制的潜台词强硬地声明着民就是民官就是官,与正在发育的人民国家理念径庭分明,成为刑事被告人或被害人,权利便只能被赐予或剥夺,真的就是刑事诉讼万古不变之道?将实现正义的责任,全部寄托于国家垄断,与旧时黎民百姓渴望包公海瑞的处境并无二致,如果一个国家始终以正义化身自居把持“正义”不放,狭隘的正义始终修不成历史正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