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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的制度进步取向

  在法律生活中,二十世纪人类文明最伟大的成就是人权的确立和发展,人权不仅仅是吃穿用度言论自由,其最本质的意义和取向在于任何公民都有权参与社会事务,在于公民权向国家生活的逐步渗入并最终取代一切国家垄断。我们相信国家和法律的消亡,但是消亡不会突然发生,消亡的过程正是在公民权渐渐的伸张中潜移默化。法治的国家垄断经历了不成文法向成文法的转变,古时中国,甚至不主张民众了解法律内容,后来发生了公法私法划分的转变,又有了公民权利越来越多的规定和实践,总的趋势是民众越来越多的接近法律运用法律,国家权能在公民权利的扩张中逐渐退让。辩诉交易和支配辩诉交易的司法官自由裁量,形式上是对刑事诉讼国家垄断的突破,实质上是把正义从国家掌握中解放出来,交由社会鉴别和认定,交由当事人在权利得失中考量,在“交易”的名号下,隐含着法律制度和国家制度变革的深刻意义,不能简单视为司法资源匮乏的无奈,不能排除法律走向社会、民主走进生活、社会自治范围扩大趋势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在国家垄断的情况下,国家权力是一个庞大的整体,社会对每一桩冤案试图说不,都可能面对强大的权力体系的压制,公正和正义被践踏的时候,当事人、公众和社会经常无可奈何,对国家权力的社会控制十分虚弱。对自由裁量权的扩展同时是对司法官独立人格的确定,在国家权力结构意义上,进一步分割了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的社会控制具体化,应当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应当承认,选择和拒绝辩诉交易,不是中国和美国的法律文化差异,而是东西方历史进程差距,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当积极探索辩诉交易的真谛,在变革中掌握方向实现超越,避免亦步亦趋形而上学。当然,任何变革都不可以想当然定夺操持,辩诉交易需要在逐步成熟的社会条件中渐次推行,如果条件没有出现压根就不能推行;而论证辩诉交易在中国的行止伸缩,主要应当考察刑事诉讼国家垄断的社会土壤是否改良、政治制度和法治制度的基本结构是否优化、公民和司法官的道德素养是否适应。
  二、犯罪危害变量与诉讼方式变通
  在经历了专制国家的司法随意和司法擅断之后,人们痛定思痛,将法律战战兢兢地捧上圣坛,罪刑法定和证据定案分别成为实体法和程序法铁的定律,极其认真地追求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正如其他许多社会现象一样,矫枉发生了过正,法律至上的神圣理念成为主流意识,国家和社会都过分依赖法律,以为法律可以处理一切案件解决一切问题,当事人、律师和司法官都一门心思地在法律的道场中角逐,若干种可以罗列的证据锁定了案件事实、锁定了复杂的社会矛盾,也锁定了对正义巨大的社会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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