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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的制度进步取向

  每一个进入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要得到尽可能正义的解决,既离不开法律规定也离不开自由裁量,一些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自由裁量却因为追诉与否、怎样追诉而必须延伸,所以自由裁量不是一个可以随意搁置的学术概念;由于司法官在自由裁量意义上的判断处于一种非证状态,既为诉讼当事人深度敏感,也是维系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关键环节,并且与人们心有余悸的司法擅断形似貌和,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走向正义的反面。因而探讨心证的理由、心证的权限和心证的保障,探讨传统诉讼方式的局限与拓展,就成了刑罚理论必须面对的课题,其中,如何实现的对自由裁量的社会控制,将最终决定自由裁量能不能带来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对自由裁量的社会控制,同样面临法律容量和法治资源有限的问题,需要建立法律的、道义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控制机制,这是中国的问题也是世界的问题,美国人崇尚法治,但是先进的民主制度使他们不由自主地选择了系统的社会控制。而由于我们对专制和“人治”深恶痛绝,产生了理论上对法律诚惶诚恐的一味崇拜、对法治理想化界定和片面追求法律的公正,企图在法律中得到完满的正义,忽视了社会对正义的普遍要求、关心和正义的真正源泉。刑事司法正在被看成为计量发货的技术活,没有人去思考法院供奉的天平与商场货柜上天平的区别,将辩诉交易等同于商业交易使其时代价值被湮没,并且把自由裁量随便地交给乐不可支的司法官;倒是有人提出用电脑审判以实现公正的时髦“创意”,人类行为和对人类行为进行审视裁判的社会意义和社会方式被严重忽视——这种逐渐被法律认可的诉讼孤立化、简单化和商业化,才是现代法治真正应当质疑的现象。
  三、公正与效率辨析
  司法公正作为对社会正义在诉讼中的普遍要求,伴随着全部的诉讼历史,对公正应当没有更多歧义理解,但是,饱受强权蹂躏的历代百姓和文化艺术对公正的高希望和高创造、以及一些对公正的颇费猜测的不良鼓吹,还是为公正套上了华丽的外包装。理想化的公正观虽然对个人情操修养无大碍,但用于指导建设现实的诉讼制度,不可避免地要陷入理想与现实的反差矛盾,拔苗助长削足适履,不仅无济于司法公正,还有碍于诉讼制度进步和公正成长。
  公正是一个很难解析的概念,具体到不同的生活领域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社会地位和精神素养条件下培育出的公正观时有区别,并且受社会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的影响,公正的标准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就司法而言,公正与权利义务紧密联系,因为权利和义务而实施的一切行为,一旦进入诉讼,只要情况相同就应当得到同等的审查和裁处,并且衍生出同等的新的权利义务,这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含义。更需要看到的是,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公共权力的出现而出现,没有公共权力就没有公正当然也不存在不公正,同时公正在自身的发展中,经历着适应经济和文化环境变化的进步过程;司法公正形式上以法律为载体,但从司法官对公正的追循,到社会对公正的评判和认可,都表明公正是社会的精神存在,以精神现象固有的规律和方式对司法和诉讼产生作用。既然公正是一个发展变化的精神存在,存在于现时代人的是非观念、道德观念之中,我们就不能将公正仅仅视为至善至美的超现实理念,以此设定衡量司法活动一成不变的是非标准,诉讼制度的建立必须找到适应现实公正观念的接合面,而不是在法律制度中规定和查找全部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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