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辩诉交易的制度进步取向

  1. 司法的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实现公正需要资源支撑,在案件、资源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正反比率计算公式,现实的公正在案件和资源相除后得出,动用的资源越多公正值就越高。因此,当司法成本必须进行核算的时候,司法追求的公正必然出现理想公正和现实公正两个层级,不能将理想公正作为司法追求的唯一目标,应当根据案件和资源状况,认识公正的现实标准。案件、资源和公正之间的比率变量关系,社会公众有足够的心理宽容度接受,因为人人都生活在现实社会之中,用不着扛着理想公正的大旗招揽人心。如果指数10是传统观念上某案罪刑一致的公正处罚,但为了实现指数10的公正,需要投入指数5的资源,为了只投入指数3的资源解决案件,便与诉讼当事人达成指数7、指数6甚至指数更低的交易。对交易成功的个案而言,这种处理似乎出现了不公正,但是,若干个指数2的资源余出,显然会有助于司法的整体公正,有助于司法公正整体指数的提高。而且,公正和效率不是截然对立的诉讼范畴,效率的提高本身就是公正,失去效率就是失去公正。“追逃”是近些年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工作,但有的地方侦查机关全部的经费都不够“追逃”所需,一些地方“追逃”难以开展,偶尔也发生犯罪行为人主动联系归案的情况,提出一些超出法律规定的谈判条件,对这时候发生的辩诉交易,国家和社会应当权衡利弊得失。
  2. 案件的明确公正与模糊公正。刑事诉讼都是对既往的追溯,社会的和自然的原因经常使诉讼证据湮灭,尤其在现实中国的条件下,经济中心论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正义和公正没有为自己带来具体实惠,多数人对正义和公正选择和采取漠然态度,获取证据困难的情况普遍存在于刑事诉讼乃至所有诉讼活动中。但是,社会依然需要公正,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处理刑事案件,事实上是司法机关经常面临的问题。由于法律对采取诉讼措施和刑罚方式,规定了严格的证据条件,不少案件往往因为证据问题久拖不决,甚至永远不解决,一些则冒着错案的风险进行诉讼处理。对这种现象做认识论方面的检讨,在于对公正的理解失于机械,把证明案件与证明公正混为一谈,以为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能够体现明明白白的公正。由于公正是社会精神方面的标准和需求,公正在于人心,所以公正没有任何可以用法律规定的具体尺度,案件事实清楚时公正的要求是清楚的,而案件事实不清楚时,公正的标准也就模糊了,不能因为公正的模糊而放弃实现公正,或是以司法独断揣测公正。基于资源条件或客观条件不能做到法律事实清楚时,实现模糊公正是处理案件的唯一选择。模糊公正的实现有别于明确公正的实现,主要方式是将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明转换为当事人、司法官和社会认可,“心知肚明”协商协调求得法律解决,以模糊事实实现模糊公正。
  3. 诉讼的人格扩张与权利交换。辩诉交易是针对所有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措施,人人都有参与辩诉交易的权利,因此,在公民平等参与刑事诉讼意义上,辩诉交易其实并不涉及公正的牺牲。“公正”是社会评价和处置善恶的思想观念,在法律制度和法治过程中,“公正”在具体的权利义务调整中实现,离开权利义务的调整,“公正”就成了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刑事犯罪的发生导致行为人利益、受害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再调整,以整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在整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在一个共同的诉讼中,若干方面当事人和司法机构,抛开以牙还牙根深蒂固的单一惩罚观念,抛开刑事司法“打击”与“镇压”极左思想政治意识,对行为性质、危害结果进行认定,协商达成能够为社会接受的处理办法,应当说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任何法律制裁都是对行为人权利的削减和义务的增加,考察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单一生死刑向肉体刑、自由刑、财产刑、名誉刑的增多演进,实质上是公民诉讼人格扩张的结果,人格扩张为诉讼的多元选择提供了可能。基于诉讼人格的扩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社会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并不一定需要行为人生命、自由或其他特定代价,权利义务的交换可能达成更有利于各方利益和社会需求的结果。只有“专政”能够实现公正,协商却要牺牲公正的固有刑罚观念,无论如何都应当重新审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