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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受理制度研究

责令受理制度研究


赵德关


【关键词】不予受理 责令受理 
【全文】
  责令受理,是指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时,上级行政机关强制其受理的一种行政复议监督制度。
  一、责令受理制度的特征
  (一)监督性
  行政复议制度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具有准司法性,程序上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必须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复议机关受理后方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进而从实体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行政复议制度中申请权在申请人,启动权在复议机关(依申请)。申请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项重要的公法救济权利,而启动权则是复议机关一项法定职责,如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鉴于一级复议制,申请人无法通过类似于诉讼中的“上诉”在复议程序内获得救济,对于复议前置的案件,申请人可就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提起诉讼,而对于一些非复议前置的案件,申请人却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迫使复议机关启动复议程序,这样不仅会使申请人的申请权和实体权益无法实现,而且还会纵容复议机关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客观上需要一种制度来监督复议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权和实体权益,所以《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均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规定了责令受理制度,它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一种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来确保复议程序的正常运转,防止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当然这种监督属于行政复议体制外的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建立在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的一种适用于行政复议的特别监督。
  (二)强制性
  根据《复议法》二十条之规定,对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复议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也就是说,上级行政机关只要经审查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不存在正当理由,就有职责(亦有权)责令其受理,除法定的但书外,不允许有其他情形的存在,作为一种强制的羁束性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必须责令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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