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治荒漠化公约》对沙尘暴灾害的反应
仅仅从防治沙尘暴的跨界污染损害的层面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荒漠化及其引起的沙尘暴问题的,因为保护和恢复这种脆弱的生态系统最终还要依赖各国政府的努力,而资金、技术和人才的匮乏则大大削弱了这种努力的效果,这需要国际社会的支持与合作。1991年的《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北京宣言》首先将这一问题提到国际社会的议事日程。该宣言要求国际社会对包括荒漠化在内的全球各领域的环境问题予以足够、充分的认识和优先考虑解决,宣言第18条、第23条宣称:“我们深为关切沙漠化的扩展和长期持续的干旱,国际社会已认识到这是重大的环境问题。因此迫切需要高度重视,优先考虑,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为遏制和扭转沙漠化、持续干旱提供适当的资金和科技资源,为保持全球生态平衡贡献。”“该项基金还应包括转让环境无害技术和提高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和科学技术研究能力所需费用。”
1994年,这些宣言成为真正的法律工具,该年6月联合国在巴黎通过了《在严重干旱和荒漠化国家尤其是非洲防治荒漠化的联合国公约》(简称《防治荒漠化公约》),该公约已于1996年12月生效,截止2000年6月已有166个国家和1个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批准或加入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共有40条、5个附件,它的目标是在国际合作与伙伴关系的支持下,采用综合方案在各个层次上有效行动,防治荒漠化、缓解荒漠化和严重干旱给有关国家造成的影响,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在受影响的地区采取长期、综合的战略,整治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对土地和水源进行保护和可持续性的管理。为了实现公约的上述目标,公约制定了以下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特别是当地人口和社区参加防治荒漠化的行动;与其他国家、私人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原则;集中资金、人力组织和技术进行治理原则;充分考虑受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原则。
在上述目标和原则的指导下,公约为缔约国设立了共同义务和发达国家与受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各自分别的义务。所有缔约国的共同义务有: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形式在物理、生物和社会经济的层面制定防治荒漠化的综合方案;将消除贫困的行动置于防治荒漠化的方案中;加强受影响国家之间和在整个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利用现有的并开拓新的资金来源。为了保证发展中国家义务的履行,公约特别规定了发达国家应尽的义务,它要求发达国家以实际行动单独地或联合支持受影响国家防治荒漠化和消除干旱影响的行动,提供实质的、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其他形式的援助,鼓励本国私人部门和非政府组织进行投资,并促进受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对相关技术的获得与运用。另外,公约还对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换以及相关技术的转让、获得、更新发展的有关程序、组织机构作了规定,以提高受影响国家防治荒漠化的能力与效果。为了使公约在地区层面的实施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更富有成效,公约还分5个地区,即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北部地中海地区以及中东欧地区,以附件的形式对公约的实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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