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机构必须实施保障环境保护基本权利的立法。在决策过程中,必须给予环境利益比其他利益更重的考。由于环境利益在
宪法中受到特别的保护,这是符合逻辑的。所有法官最近案例法表明,当关系到环境利益时,竞争的机关至少必须考虑这些利益,而不能对其置之不理。11
程序规则也是如此:国家当局不可以剥夺个人或组织的信息或参与的权利,例如通过法定决策程序。同样,大量案例表明,在关系到环境质量的案件中,当适用为公民设立的参与和司法审查的规则时,法官是非常严格的。12
为了完成
宪法任务,执行机构也必须制定自己的政策。当立法给予执行机构自由裁量权时,他们就有了自己实施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的良好机会。他们可以这样做,不是颁发许可(尽管当“最可能的保护”等原则用在法律中时,并没有留下多少自由裁量权,它必须接受),而是通过制定计划,设立自己的环境政策目标。通过“国家环境政策计划”13等计划手段,当局可以表明他们将如何处理利用综合方法处理环境问题和怎样完成第21条的
宪法任务。
第21条有两种方式在法院程序中发挥作用。首先,公民和环境组织可以在对抗政府的法律程序中利用(a);第二,当法官解释法律或
宪法标准时,可以使用这一
宪法权利或它代表的价值(b)。
a.根据第21条检验政府决定
第21条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其作为法律的至高性得不到执行。这意味着它仅具有政治意义:国会能够检查环境保护基本权利的实施。然而,执行机关的行动能够根据基本权利又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进行审查。尽管法院的确对个人和组织的程序权利和环境方面实体权利给予了足够重视,但他们很鲜见只是提到第21条,单独判断某行动直接违反了
宪法。
不愿意根据第21条检验某行动最重要的原因是荷兰已有大量的环境法律。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法院都可以依据“正规(normal)”环境法律审查某行动。一个审查废物倾倒许可的行政法院不会根据
宪法直接检验给予许可的决定(尽管这被一个环境保护组织上诉人提出),因为“有许多实施
宪法第
21条的立法,象《废物管理法》禁止当对环境有损害颁发许可。所以没有必要直接根据
宪法审查某决定。”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