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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宪法权利

  依据第21条的司法限制的第二个原因是这一社会权利被认为是模糊性。确实,在实施环境保护的权利方面留给了政府过多的自由。这也是国务委员会(Council of State)在1992年4月27日的意见中的观点。15 “根据留给当局的许多自由裁量权,只有在例外的案件中才根据宪法21条审查政府行动。”但是,如上文所述,这一宪法权利产生的义务属于执行者和立法者。关于环境条件的许多数据已经出版,详尽阐述的国家环境政策计划也表露了当局必须保证的最低(环境)质量。因而,我认为当行政法院被要求根据宪法21条审查行动时,它有许多保留。
  第三个原因与第二个紧密相关。因为第21条的模糊性,并没有多少原告提到第21条。较为频繁地使用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无疑会提高该条的重要性,同时法官也有责任充实它的含义。幸运的是有一些执行第21条的例子,主要是在普通法院的私法案件中。在与一个开采地下水的饮用水供应商的争端中,政府正在修建一条国家公路,法院认为防止石油和其他化学物从卡车进入地下水的费用应由政府承担,饮用水供应者没有防止来自汽车和卡车污染,保护地下水质量的责任。根据第21条,由于保护环境是一种公共利益,国家必须承担应对可能的环境退化的费用;饮用水供应者可以相信地下水的良好质量。16但是在大多数与环境问题有关的案件中,法院并没有求助于宪法。他们只是查看是否给予环境利益充分注意。这一事实可以被看作检验一项决策是否环境友好也是检验了环境保护的社会权利。这同样适用于检验是否有效保护了公民和组织的程序权利。
  b.法官根据第21条的解释
  第21条保护的环境利益可以限制其他宪法和法律标准的实现。保护景观的目标可以说明禁止天线的合理性,因而限制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保护的接受信息的权利。尽管新闻自由禁止政府对出版事先同意(荷兰宪法7条),但印刷厂还可以被要求环境许可。然而,在该案中政府并不是要限制言论自由,而只是履行其关注环境的义务。
  根据第21条解释行政法律和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它对于环境法律目标(environmental Rechtsstaat )意义可以影响法院对程序和实质问题的意见。为了使保护环境的权利对每一个人适用,法院在代表公共环境利益的个人使用法院(the access to the court)的问题上持开明态度。如上文所述,大部分荷兰立法来源于这一原则,即任何人必须有权参与影响环境的决策,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行政法院。 一个在程序规则方面明显受第21条影响的案例是Benckiser案。17 Benckiser在荷兰许多地方倾倒了污染性物质。荷兰政府在民事法院的一项程序中要求Benckiser 消除危险物质。在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只有认为被告对原告侵权才可以胜诉。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法院援引了明确规定国家关注环境的责任的第21条。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任何威胁环境的行动都可以看作是对国家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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