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立法完善问题
肖斐
【摘要】票据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一种,是严重的经济犯罪。当前,我国所发生的金融犯罪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利用票据进行诈骗。票据诈骗罪发案率高,牵连案件多,形式复杂,案值巨大,成为严重的金融犯罪。本文拟就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工具、行为类型、死刑适用等方面对这一新型经济诈骗犯罪作出前瞻性的立法完善构想。
【关键词】票据诈骗罪 支票卡 死刑
【全文】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或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或者签发空白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虚假票据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数额较大的行为。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①票据诈骗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②行为人明知并使用了非法或不合规定的票据;③行为人利用这些票据进行骗取财物的活动;④票据诈骗骗取的对象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⑤票据诈骗犯罪乃数额犯,其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是较大以上。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严重危害票据管理秩序和破坏金融机构信用的行为,法无明文规定。因此,笔者认为票据诈骗罪的立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㈠ 增加票据犯罪工具种类。 票据诈骗罪中的票据种类除了汇票、本票和支票外,以下票据是否成本罪的犯罪工具,值得研究:
⒈ 支票卡。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所发现的外国票据,除了支票、本票、汇票之外,还有息票、支票卡。我国目前还未发行支票卡。但是在欧洲,支票卡是一种通行的非现金支付手段。 我国进入WTO以后,这一问题在我国出现的机会越来越多。关于支票卡的性质,是属于信用卡范畴还是属于票据范畴,存在着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支票卡是凭信用卡签发支票的信用卡;①第二种观点认为,支票卡具有支票性质,是一种支票。②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支票卡其实质是以卡的形式表现的支票,持卡人获得卡的前提是:在银行必须有账户,账户内必须有资金,支票卡有使用金额和最高金额,凭卡签发支票。只不过签发方式是通过银行自动结算系统进行而已。当然,支票卡也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透支,但是这种透支受到严格控制,需要持卡人与银行商定借贷金额。不同于信用卡,其透支不是主要功能。 德国刑法典第266条b将滥用支票卡罪和滥用信用卡罪严格区分开来,就是一种证明。所以,我们可从立法的前瞻性加以考虑,对支票作扩大解释,将支票卡包括进去。如果利用支票卡进行诈骗,应该按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
2 外国银行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