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查找所谓《崇德会典》的本末根源时,确实是颇费周折的。首先是张晋藩先生在《清朝法制史》一书中在引用所谓的《崇德会典》时,露出了一些痕迹。他在论述清代入关前有关“婚姻、家庭与继承”的规定时,有下述一段文字:“关于离婚,仅《崇德会典》有出妻的规定:‘官员有黜妻者……俱听公审’”。张先生在注明此文出处时,于该页下加了一行说明:“《清太宗实录稿本》卷14,第7页。”(45) 今查保存在北京图书馆的原本《清太宗节录》第十四卷为无栏格写本,无此第7页。这里的“第7页”,实为辽宁大学历史系整理的排印本,只有这个排印本才名为《清太宗实录稿本》,才有第7页的页码,而且在第7页正起第十六行才有此条关于“官员黜妻”的规定。(46)
由于辽宁大学历史系在点校整理时,在页码安排上,将正文的页码接排在编辑说明之后,则正文页码起于第3页。而张先生在利用辽宁大学历史系的成果时,也同时使用了这种不规范的页码。
李燕光先生在编辑说明中,对原稿本的删改之处作了一些描述,首先他谈到原稿本在“第十四卷一开头就有涂去的‘登基后议定会典’五十多条,在顶上标有‘当在会典’字样。”“《清太宗实录稿本》涂改之处甚多,我们排印时,将涂去的字句、段落都放在圆括号()内;无法辨识的字,用方格□标出;我们所加的个别字,则放在方括号[ ]内,以示区别。”(47) 对于这些,张晋藩先生也照用如仪。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张晋藩先生正是使用的辽宁大学历史系的标点整理本,并且已经看到该书第1页—第2页的“编辑说明”,甚至还使用了那个“编辑说明”中的一些文字,如“当在会典”之类,而唯独没有说明此《清太宗实录稿本》是辽宁大学历史系的整理点校排印本,当然也更不可能提到《崇德会典》一书的定名实为李燕光先生所为。尽管我们不十分清楚张先生这样做的目的,但是当我们看到李燕光先生等盲目与不适当的拟名,被当作一种成果和发现,又错误地由张先生揽到自己名下的时候,我们不得不为我们今天的学术风气感到悲哀。
清顺治年间史臣起草《清太宗节录》时,距崇德元年相去不远,关于“登基后议定会典”的说法当有所本,但因其体例不合,在以后编定《清太宗实录》时已尽行删去。该书原本上有在当时删改时加注的批语:“当在会典”一句,今观其笔墨与正文不合,应是后人删改时候所加,而非原书起草时所固有,意为“这些内容不应当收入实录,而应当进入会典。”这种在稿本天头处加注的方法,亦被称之为“眉批”,在古籍文献中屡见不鲜,即是批文,则不可视为正文。由于张先生没有看过原稿本,在使用辽宁大学历史系的研究成果时又不加以核对,造成以讹传讹。这种盲目使用二手材料,甚至躲躲闪闪地将其称作第一手资料,对历史文献不作考证、不作探求、盲目使用、擅下结论是当前法史学界普遍存在的一种不良现象。至于在此基础之上所作出的“纂修”、“编修”、“颁布”、“又颁布”之类,无异于给一匹马儿上披上了五光十色的麒麟绣衣。就学术本身而言,不真实的材料必然得出虚假的结论。
综上所述,“崇德元年四月十二日登基后议定会典”,是真实的历史记载,而“皇太极晋位登基后,颁布了议定的会典,这是清代第一部会典 《崇德会典》”,是虚假的不负责任的任意变造。
我们提倡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提倡尊重历史和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学术风范,反对编造和纂改历史,反对胡乱炮制和变造历史文献,反对侵占盗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研究得以净化和发展。
二、《户部则例》的属性及其他
对于中国古代民事习惯及民事法律的研究,近年来成为一个引起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参与其中的不仅有法史学家,也有民法学家、历史学家,乃至于社会学领域的专家。由于研究的方法和审视角度的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有很大区别,形成了众说不一的争鸣局面,并且将中国古代传统民法问题的研究,推向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这其中有将传世的历代法律及史书上关于“户、婚、田土”的记载,罗列在一起的方法,认为中国古代应当存在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也有坚持认为“民法”应当特指近现代意义上“私法”的范畴,古代的中国不存在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因此中国古代不存在所谓民法。
与清代民法史有关的研究,较为突出的有美国学者黄宗智先生的研究,他认为“《大清律例》中的《户例》,即是清代的成文民法。”(48) 其次是张晋藩先生的研究,张先生认为“《户部则例》是清代民事法律规范最集中的一部单行法,它的出现反映了清代民事法律所达到的水平,以及民事立法集中化的趋势,在清朝的民事法律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不久前张晋藩先生在《<户部则例>与清代民事法律探源》一文中重申了这一观点,并且在该文一开始便强调:“作者在15年前《论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已经阐明了这一观点。尤其是清代在继承前代民事法律的基础上,在民事制定法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其突出表现是《大清律例》中《户律》例文的增加,以及《钦定户部则例》的多次编纂及颁行。”(49) 考虑到张先生在这篇文章的一开头就有“作者15年前《论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已经阐明了这一观点,”而15年前约在上一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尽管此次发表的《<户部则例>与清代民事法律探源》是与另一青年学者共同署名,但《论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实系张先生自己的专论。而今与之合作的青年学者没有参加张先生15年前专论的可能,不知是否可以将此看作张先生的某种“特别说明”。
(一)、非驴非马的任意与曲解
首先我们不认为《户部则例》一书是清代的所谓“民事制定法”,当然,这不等于我们就赞成黄宗智先生将《大清律例》中的《户例》看作成文民法的观点。实际上,《大清律例》中的《户例》应当是《大清律》的组成部分,即应当是《大清律例·户律》中所附的《户例》,是清代律例合一的法律形式。因此不能将其视为一种独立存在。将一部古代的法律进行分割,并根据分割后的表象作出的结论是违反历史真实的。张晋藩先生所说的《户部则例》是一部完整的独立存在的古藉,他在研究过程中,也涉及到了《户部则例》一书的编纂与颁行。事实上,张先生所称之的《户部则例》,没有专指清代哪一朝的具体版本,而是在综合了有清一代的不同时期的《户部则例》的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既然如此,我们就有必要对张先生所称的“15年”以来的对《户部则例》一书的全部研究加以搜集整理,以免在讨论时发生割裂的误解。但是,我们无法看到连贯的完整的研究,而是发现了张先生对《户部则例》一书的研究存在的一定性的混乱与任意。
为此,我们将八十年代以来,张晋藩先生对《户部则例》的研究排列在下面的表格中,以便读者可以加以比较分析。当然,值得提出的是,该表中的法学意义上的定义完全使用张先生自己的文字,另一方面,为了详明地比较张先生的研究,我们在作引文时,相对作了较为完整的摘录:
张晋藩先生对《户部则例》研究分类表
法学分类与定性 张晋藩论述摘录 张晋藩著作的名称、出版机构、摘录的引文页码
单行民事法规 特别是宋以后,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土地的转移加快了,封建的雇用剥削制已成为主要剥削方式,与此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规范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或者以皇帝诏令的形式,或者以单行条规的形式,对日益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中国封建时代的典权和确认所有权转移的红契都是从宋代开始的。至清朝制定《钦定户部则例》,已经具有单行民事法规的性质。 《再论中华法系的若干问题》见《法史鉴略》,群众出版社1988年,第58页。
民事和经济法规 则例也是清朝重要的法律形式。清朝统治者为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管理,以充分发挥其职能,制定了数量浩繁的各部院则例。有些则例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如《铁定吏部则列》、《钦定礼部则例》、《钦定六部处分则例》。有些则例则是单行的刑事法规,如《刑部现行则例》,《兵部督捕则例》。有些则具有民事和经济法规的性质,如《钦定户部则例》、《钦定工部则例》。 同上书 第232页
行政法 伴随着国家管理体制复杂化,明清时代的行政法规日趋细密,包罗更为广泛,进一步走向完善化、规范化。 …… 这时期制订了包括满、汉两种文字的行政法规,现存一百多种,较有代表性的是:1、 会典:(略)2、 吏部(略)3、 户部:①《软定户部则例》(乾隆一同治)②《钦定户部续纂则例》③《增修筹饷事例条款》(同治)④《增修现行常例》(同治)⑤《海防捐输事例》(同治) ⑥《钦定户部旗务则例》⑦《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 ⑧《郑工新例》(光绪) 《中国法制史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10页-111页。
行政法律 除会典外,清朝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是则例。则例由各部院定期纂修,或五年,或十年。则例分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指六部就一般事务而制订的,如《钦定吏部则例》。特别则例是指各部就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订的,如《钦定八旗则例》、《钦定六部处分则例》。有些虽无特别则例之名,然而实质上却应归属于特别则例的,如《钦定户部漕运全书》、《钦定学政全书》。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体制研究》政治体制改革研究丛书 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年, 第41页-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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