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经济法规 1644年入关以后,基于统治全国的需要,于顺治二年设置律例馆,进行全面的立法活动。清代法规的主要形式是律例、则例、会典,和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 …… 《钦定户部则例》:乾乾隆四十一年编成,后经多次修订,主要内容除规定职掌外,分立户口、田赋、库藏、仓庾、漕运、盐法、参课、钱法、关税、廪禄、兵饷、蠲恤、杂支等门类,类似经济法规。 《中国法制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30页-131页。
经济行政法规 大全 《户部则例》现存汉文126卷,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修订。它是有关户部收支钱粮和办事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例文516条,分16项。(1)户口,有清厘旗档、豁除贱籍等;(2)田赋,有直省田额、违禁置买等;(3)库藏,有库贮款、法马等;(4)仓庾,有稽查直省各仓、各省社仓章程等;(5)漕运,省征收漕粮、造船额式等;(6)盐法,有正馀引票、巡辑私盐事例等;(7)茶法,有额颁引目、茶商禁令等;(8)参课,有刨天票数、山海关缉私章程等;(9)钱法,有监铸、官商承办洋铜 章程等;(10)关税,有严禁关市弊混、夷船起码征税等;(11)税则,有崇文门税则、天津关税则等;(12)廪禄,有中外文职官俸、核支旗员养廉等;(13)兵饷,有营中公费、直隶粮饷事例等;(14)蠲恤,有普蠲地赋、矜恤罪犯事例等;(15)杂支,有户部支款、刑部支款等;(16)通例,有奏留、现审田房词讼等。 《户部则例》规定五年续修一次,至光绪朝已是一部庞大的经济行政法规。现存的续修户部则例共七部:(1)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则例,现存126卷;(2)道光元年(1821年)的修定则例,现存99卷;(3)道光十一年(1831年)的修订则例,现存99卷;(4)道光十八年(1838年)的修订则例,现存15卷;(5)咸丰元年(1851年)的修订则例,现存99卷;(6)同治四年(1865年)的修订则例,现存100卷;(7)同治十三年(1874)的修订则例,现存101卷。其中,同治四年、十三年修订的《户部则例》分别由承启、载龄领衔,户部各司主要官员参与修订而成,它汇集了清朝开国至同治时期百年的户部办事则例,完整地体现了清朝经济行政立法的规范,是当时世界上难得的一部经济行政法规大全。 《清朝法制史》 法律出版社, 1994年 , 第302页-303页。
民事经济行政法 《户部则例》现存汉文126卷,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修订。它是有关户部收支钱粮和办事的规定,包括例文516条分16项:(1)户口:清厘旗档、豁除贱籍;(2)田赋:直省田额、违禁置买;(3)库藏:库贮款、法马;(4)仓庾:稽查直省各仓、各省社仓章程;(5)漕运:征收漕粮、造船额式等;(6)盐法:正馀引票、巡缉私盐事例;(7)茶法:额颁引目、茶商禁令;(8)参课:刨天票数、山海关缉私章程;(9)钱法:监铸、官商承办洋铜章程;(10)关税:严禁关市弊混、夷船起码征税;(11)税则:崇文门税则、天津关税则;(12)禀禄:中外文职官俸、核支旗员养廉;(13)兵饷:营中公费、直隶粮饷事例;(14)蠲恤:普蠲地赋、矜恤罪犯事例;(15)杂支:户部支款、刑部支款;(16)通例:奏留、现审田房词讼。《户部则例》规定五年续修一次,至光绪朝已是一部庞大的民事经济行政法规。现存的续修户部则例共七部。其中,同治四年、十三年修订的《户部则例》,分别由承启、载龄领衔、户部各司主要官员参与修订而成,它汇集了清朝开国至同治时期百年的户部办事则例,完整地体现了清朝民事经济行政立法的规范。 《清朝法制史》 中华书局,1998年,第175页。
民事经济行政法规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制定以户部执掌及有关户口、田赋、库藏、仓庾、漕运、盐法、参课、钱法、关税、廪禄、兵饷、蠲恤、杂支等项内容的、具有民事经济行政法规性质的《钦定户部则例》,此则例后经多次修订。 《中国法制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30页。
经济法 乾隆年间制定的《钦定户部则例》,是清代适用于全国的较为专门的经济法规,后经多次修改。根据同治年间修订的《户部则例》,其内容分为户口、田赋、库藏、仓庾、漕运、盐法,茶法、参课、钱法、关税、税则、廪禄、兵饷、蠲恤、杂支、通则共一百卷。可见它是中国古代封建经济立法之大成。 同上书 第352页
民事法律 清代有关户籍、田宅、婚姻、继承、钱债、买卖、租佃、雇佣等民事法律条文,散见在《大清律例》、《户部则例》、《清会典》以及有关的则例、事例当中。它们是审断民事案件的法律根据,并体现了对于产权与契约的保护。 《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 巴蜀书社,1999年,第206页-207页。
民法 1644年清入关以后,对于成文民法的创制,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顺治初年至乾隆五年(1740年)。这一阶段通过颁行《大清律例》、《大清会典》两大基本法典,确认了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第二阶段,从乾隆五年(1740年)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这一阶段通过多次修订颁行《户部则例》,使民事法律集中化。…… 《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8页。
民事法律 清入关后,经过康熙朝的恢复,雍正朝的整饬,至乾隆朝建立,无论农业、手工业、商业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人口也在“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地”政策的积极作用下,迅速增长。大城市不断兴起,商品货币关系日益复杂化,原有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因此,乾隆四十一年(1785年)(原文如此,乾隆四十一年实际原是1776年)修订颁行了《户部则例》516条。《户部则例》从颁行到清末,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经过十四次修改。现存则例七部:乾隆四十一年(1790年)(原文如此,乾隆四十一年实际原是1776年)则例、道光元年(1821年)则例,道光十一年(1831年)则例,道光十八年(1838年)则例、咸丰元年(1851年)则例、同治四年(1865年)则例、同治十三年(1874年)则例。……《户部则例》是清代民事法律规范最集中的一部单行法,它的出现,反映了清代民事法律所达到的水平,以及民事立法集中化的趋势,在清朝的民事法律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同上书 第19页-20页。
民事法律 尤其是清代在继承前代民事法律的基础上,在民事制定法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其突出表现是《大清律例》中《户律》例文的增加,以及《钦定户部则例》的多次编纂及颁行。 《户部则例与清代民事法律探源》,《比较法研究》,2001年1期,第4页-13页。
民事法律 至于《户部则例》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民事行为,因而有可能及时地修订,确认和调整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嘉道以后国势日非,固有的修例之制也难以维持。至于《户部则例》与《户律》之间发生了矛盾,一是由于不能及时修订户律附例所致,再者也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水准。 同上文
民事诉讼法 《户部则例》“通例门”中“现审田房词讼”,共有24条例文,内容极为丰富,涉及旗民争控户田案件、旗民互控案件、部审旗民互控事件、旗人之间的田地案件等方面,而且对于管辖与受理衙门、诉讼程序、审判权限、审结时限、“抱告代审”,以及监督等均作出详细规定。凡“应批断者即行批断,应送部者必查取确供确据,叙明两造可疑情节,具结送部”。如两造急情不吐,“必须刑讯者,会同刑部严审”。这种限制规定是有别于刑事诉讼的。如须实地勘察应将当事人“押发州县,令会同理事同知查丈审结”。而且规定八旗现审处办理旗民交涉案件自人、文到部之日起,限30日完结。总之,“现审田房词讼”是旗民财产关系不断发展的产物,堪称清代
民事诉讼法。 同上文
民事制定法 可以说,《户部则例》是清代民事法律比较集中的制定法,大体代表了清代民事立法的成就和水平。 同上文
通过比较,我们看出张晋藩先生并非15年以来一直坚持自己的观点,而是在不同的作品中,根据他本人的研究需要,进行了任意性的分类,即在研究民法时,将其说成民法,在研究行政法时又将其称作行政法。这就好比有一个商贩,牵着一头牲口,走到驴市上说:看!这是一头好驴,之后他又来到马市上说:瞧!这是一头好马,结果是驴乎?马乎?非驴非马!
另一方面我们还发现,在不足15年的时间里,张先生也没有坚持他“已经阐明了的这一观点”,而是随心所欲地根据需要,将《户部则例》看作是具有“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不同的属性,忽尔说成是“单行民事法规”,忽尔评价为“完整地体现了清朝经济行政立法的规范,是当时世界上难得的一部经济行政法规大全”。(51)就民法学的范畴而言,单行民事法规属于民事特别法,而行政法则指国家据以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则,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中彼此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52) 尽管在行政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经济及财产等领域,但在行政管理的情况下,不存在所谓的“平等”原则。因此,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界限应当是非常明显的,当然也不可能存在所谓的“当时世界上难得的一部经济行政法规大全”。即便是考虑到时空关系因素,将中国古代传统的民事规范和与之相对称的古代行政管理加以直接对照,其中的官与民的界线也是十分清楚的。因此,这种若分若合,唯我适用的研究与定性,即不符合历史的客观实际,也背离了法学的研究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