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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之三)

  
  2.多式联运单证是吸收了提单和运单特点的一种新单证
  
  笔者认为多式联运单证是吸收了提单和运单特点的一种新单证。它可分为两种情况: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是由可转让提单发展而成的一种新的单证形式;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则是更类似于运单(如海运单,空运单)而非不可转让的提单的一种新单证形式。
  之所以说它是一种新单证,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多式联运单证是适用于多式联运的单证形式。虽然海运在多式联运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多式联运毕竟与海运有本质的不同,它主要利用集装箱为媒介,将几种不同运输方式结合起来进行连贯运输。除了综合体现了各种运输的特点外,集装箱运输的特点也展现在这种运输方式中,形成它自身的新特色,比如上文提及的货物交接地点从海运中的“港至港”已发展到“门至门”。签发人范围也有所扩大等等。为其服务的多式联运单证如果仅仅作为原有提单的发展和延伸,在本质上仍囿于提单,而不突破提单的根本局限,是无法适应多式联运的新特点及满足其实际需要的。
  其次,与提单相比,多式联运单证虽与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也有不少不同之处,比如上文提到的在签发人,签发时间,地点方面,提单和多式联运单证便可能存在根本差异。两者的主要区别可以用下表来表示:[11]
  
提单多式联运单证适用的运输方式海运(包括海运之间的联运)签发人掌握海上运输工具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签发时间习惯于货物实际装船后签发签发地点货物装船港运费计收海运运费银行结汇已装船提单结汇运输条款港至港运输条款(信用证另有规定除外)适用的主要价格条件FOB,CIF,CFR责任期间责任形式单一责任制保险区段习惯以海运保险单为准适用法规海运法规或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银行对单证的处理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第23
内容
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之间的连续运输
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对全程运输负责,并有权控制运输的任何人
接收货物后签发
接受货物地点,如内陆集装箱货运站发货人工厂或仓库
全程运费计收,或包干运费,或不同运输区段各自计收
载明货物已发运,被接管或装载的单证均可以结汇
根据多式联运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可为场场,门门,站站,或站-门运输条款
FCA,CPT,CIP
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货物卸下船时止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多种。但多为网状责任制。
全程保险单,或各区段保险单为准
各种运输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第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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