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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犯罪与刑法面临的挑战

  四 网络犯罪的对策思考
  网络犯罪的兴起,使现行刑法从理念、制度到实务都面临新的挑战。在网络社会中,发生在物理空间的传统犯罪并不会消失,但从发展趋势看,网络犯罪将有可能取代传统犯罪而占据犯罪家族中的主导地位。作为一种新型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在许多方面都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特点,因此,设计网络犯罪的控制对策须有新思维、新视野。创新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题,网络犯罪意味着犯罪在创新,而网络犯罪的控制也呼唤着刑法的理论与实践的创新。
  (一)强化信息权的刑法保护
  信息有史以来一直是维持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在传统社会中,信息并未取得同物质和能量等量齐观的地位。而网络时代的来临,使信息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正如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所言:“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整个世界。” 网络犯罪实质上是利用信息技术危害信息安全的犯罪。因而,维护信息权和信息安全成为刑法的重大使命。信息权的内涵极为丰富,包括对专有信息的控制权、对公有信息的知悉权和不受不良信息侵犯的权利。其中,信息控制权是信息权的核心,也是刑法保护的重点。信息控制权大体上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信息控制权,它是“维护国家安全之权”,是“国家主权在现代条件下的具体体现。” 二是企业信息控制权,主要表现为以公开方式获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及处于非公开状态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实质上亦属信息的范畴。如有的国外学者将专利解释为“反映发明创造深度的技术信息”,把商标解释为“贸易活动中使人认明产品标志的信息”,把版权解释为“信息的固定的、长久存在的形式。”三是公民信息控制权,主要表现为个人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下,由于网络具有的开放性、交互性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各类主体的信息控制权。为了保障现行立法能有效地规制网络空间的侵犯信息权犯罪,应适时修改和完善刑事立法,并充分发挥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的功能。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应纳入立法者的视野。隐私权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而这一权利在网络空间下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对隐私权的侵犯不仅影响到公民生活安宁,还直接妨害网络经济的繁荣。据美国乔治亚理工学院的调查表明,在电子商务领域,随着加密技术的进步与电子交易安全性的逐步解决,网络活动所产生的隐私权保护已成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 将利用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予以治罪成为不少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动向。如美国早在1986年通过的《电子通信隐私法》,就将截获泄露私人电子通信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我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中,也规定,凡是无故泄露因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最高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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