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综合治理之路
对于网络犯罪也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犯罪控制总方略,把道德约束、技术防范和刑事惩治有效地结合起来。首先要注重网络社会的道德建设。高科技的发展使传统伦理受到很大冲击, 道德失范成为网络犯罪泛滥的重要动因。构建适应网络时代的新型道德,充分发挥社会伦理的调节功能,是控制网络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其次,要树立“科技治罪”的思想,增大犯罪预防与控制中的科技含量,实现犯罪控制手段的现代化。这是对付网络犯罪这样的技术性犯罪的必然选择。第三,要提高刑事司法的效能,严密刑事法网。网络犯罪黑数高,侦查难,犯罪人侥幸心理强,因此,提高破案率,增大犯罪的风险成本,强化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是惩治网络犯罪的关键所在。不应对重刑威慑的效果期望值过高。过高的刑罚量投入,不仅难收预期效果,其负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控制网络犯罪方面必须强调
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只有在其他控制手段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能启动刑罚手段介入网络空间。
(四)确立刑事一体化思路
近年来,我国有学者倡导刑事一体化的思路,这对于推动
刑法研究的纵深化、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刑事司法的高效化具有积极影响。在理论上,“刑事一体化”意味着应加强刑法学同其他刑事科学,尤其是犯罪学之间的沟通与对话,把实证分析同规范分析的方法结合起来,共同探讨网络犯罪的规律和对策。在立法上,“刑事一体化”要求加强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之间的互动与协调,在立法过程中通盘考虑,尽力避免二者之间的脱节。在网络环境下,电子证据的地位、收集与提取的途径、审查判断的规则等,都亟待刑事诉诉法的界定,刑诉法的完善直接制约着
刑法作用的发挥。同时,刑诉法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正义同实体正义都是现代刑事法治的应有之意。在网络犯罪的追诉中,是否应赋与受害人举报义务,如何对司法机关的网络监控权合理定位,等等,都是刑诉法面临的新课题。
(五)拓展全球化视野
网络空间是一个“无国界、无主管”的开放世界,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对网络空间实施全面、有效的监控。而网络犯罪的超地域性特点,又会制造大量的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因此,控制网络犯罪须有全球化视野。加强各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是维护网络社会秩序、保证“信息高速公路”畅通的大势所趋。另外,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以完善我国的网络犯罪立法,也是全球化视野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