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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吴新国过失致人重伤案

  (二)被告人吴新国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吴新国在被害人顾正辉用左腿踢他时,吴用手将顾的左腿往上一抬,是制止被害人顾正辉对其人身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
  (三)被告人吴新国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新国在被害人顾正辉踢他的时候,他不可能有更多的时间来考虑如何防卫,因而他也就不可能去预计会发生什么后果,会不会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他不去防卫,受伤的可能就是被告人吴新国自己。而实际发生的后果,显然是一种意外。正常情况下,一个人以自身的身高倒地通常不会发生重伤的结果,然而,不幸的是,被害人顾正辉是头部着地。正是由于被告人吴新国主观上不具有造成被害人顾正辉重大损害的故意,因而,虽然被害人顾正辉的重伤结果相对于被害人顾正辉正在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要严重得多,也不能认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何况,被害人顾正辉也可能一脚将被告人吴新国踢倒在地,而被告人吴新国很不幸地以头着地,最后导致被告人吴新国重伤。
  (四)是否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如前所述,被告人吴新国在紧急情况下没有时间去预计其行为的结果,而其行为是在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故其行为不构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也不构成防卫过当。因而,被告人吴新国不构成犯罪,应当作无罪宣告。
  《人民法院案例选》责任编辑王观强先生未对该案进行任何评论,不知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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