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价格体系,是比“管物价的同志”理解的“价格”,宽泛得多范畴,是对一切参与社会交换行为代价的谓称,是对“经济人”行为成本与支付关系的通说。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司法体系也是“定价机关”;它时刻在做的,是对社会行为代价的衡定。
经济制度是由价格体系支撑的,正如一切人定制度,都是由代价体系支撑的一样。危害经济安全的“敌人”,因而是破坏社会价格体系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危害经济安全的“敌人”,是破坏市场社会价格体系的行为。破坏市场社会价格体系的活动,突出的表现是“零星成本交易”(作为对应的交易,是“超成本交易”)。
“零星成本交易”或“超成本交易”,是指游离于市场合意交易价格外,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象征性的价格,或者在市场价格外,增加交易代价,进行的交易。这个表述,是合意法学通过观察社会交易,得出的价格现象总结。“零星成本交易”和“超成本交易”,导致了社会价格体系的混乱。“零星成本交易”和“超成本交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自发存在,法律通常难以有效干预;甚至,法律本身就是“零星成本交易”和“超成本交易”的制造者。“零星成本交易”和“超成本交易”,法律行为的形式是:
一、 擅意占有;
二、 被擅意占有,无法有效救济。
这两点,看似简单,后果严重。一般地讲,擅意占有,及无法有效救济,无非是甲的利益,转移至乙,综合甲乙,利益尚在;同时,基于狭隘族群观,此种转移,只要不系属于外族的所为,也仅是肥水流入了自家人的田亩。但是,从结果方面看,擅意占有及被擅意占有无法有效救济,破坏了交易的平衡。占有行为没有支付代价、或无法救济,导致公平交易机制的丧失,使社会交换活动中的“代价”设计失灵;同时,根据合意法学发现的意志定理,“意志主体在代价增加的情形下,意志曲线向下”,交易缺乏代价,意志量必然呈现无穷化增加的趋势。这也就是说,“零星成本交易”的意志主体对于客体的关照量次,将会巨大化地增加。这种趋势,决定了可供市场交易的客体数量,趋于单极化聚集,导致市场交易的频度和与交易频度成正比例的交易增益量巨大化减少,最终形成交易萎缩、梗阻,最后的停滞。
“零星成本交易”和“超成本交易”是何种经济行为形式?笔者择其主要形式,陈列之:
一、 侵占委托管理的财物;
二、 随意收费和罚款。
这些行为,往往是“零星成本交易”。它们在“零星成本交易”代价性结构没有改变的情形下,行为频度和所涉侵占的财产规模,必然处于递增趋势之中。这两种行为虽然具有“党纪国法”规定的代价,但是,间接行事即通过市场化行为和管理行为作为转换形式,可以规避代价支出。这种转换,极大地增加了社会的代价支出:社会将会支付数倍于“零星成本交易”交易人所获实际利益的代价。为了100元的交易人利益,他们可以透支10000元的委托管理人的利益。而转换了形式的行为,对于获利人,是可怖的“零星成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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