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国有企业假破产案件中,可以发现侵占委托管理的财物的“零星成本交易”代价性结构:经营人低价向关系人变卖资产,首先是以“零星成本交易”形式出现的;即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这种交易行为,在法律上又总是不能被追偿代价,行为人通常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显然会形成社会代价体系的彻底破坏。
我们在随意收费和罚款中,也可以发现社会代价体系的破坏:比如许多行政收费、罚款幅度,明显高于法定幅度,但是这种行为也总是不会被法律追究。
“零星成本交易”,必然处于递增趋势之中:道理在于行为成本低廉。这是国有银行坏帐巨大、国营经济亏损普遍、财政支出剧增、行政罚款和收费不断增加的“价格”原因。这种具有统计数(本文省略)说明的经济后果,正在威胁增长经济体内的交易频度,将经济推到了危险的边缘。
那麽, 能否矫正“零星成本交易”的代价结构,促使行为人接受代价的约束?
矫正行为,也要考虑矫正的价格。由于存在经营人与委托人利益两种利益,设置公有经济经营者的代价,要在法律制度设定惩罚代价的情形下,需同时安排巨大人力、物力监督利益分流,即需采取“人盯人”的密集防守战术;“人盯人”一旦失灵,增加机构和人数,这样方能施行初级的、经常失效的代价履行监督机制。但这种方式,仍然可能因为监督者与经营人利益整合而失灵;利益整合,会形成新的“零星成本交易”结构。
针对庞大公有经济体设置经营者行为的代价,代价履行的监督机制所需费用高昂,其机制是一个不断被破坏、费用不断递增机制;在市场多元趋利机制下,规避监督和代价监督形成了利益竞赛;同时,由于公有经济体不是单纯的公益服务型经济,本身是获利动机驱动的,它的活动范围十分广泛,任何“零星成本交易”造成的损失,都可以用不确定市场交易亏损名义冲销。
在这种情况下,即在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庞大的公有经济体中,法律的定价功能已经丧失:它规定的行为代价,失去了现实的代价履行监督机制的支持。
因此,法律要发挥正常定价功能,必要前提是:
一、 公有经济规模巨大缩减;
二、 公有经济转型为公益服务型经济。
这样一来,有人或会惊叫。但是,如果不这样调整,“零星成本交易”不会减少,市场价格体系,就仍然会不断被破坏;法律规设的社会行为代价,在缺乏可行代价履行机制的情形下,无法兑现。
国家已经制定了国有经济退出计划。但是,退出计划并未体现出促进市场社会价格体系建设的思路,而是根据现有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设定企业进退的标准。在被“零星成本交易”折腾得亏损面巨大的公有经济中,割舍盈利型国有企业,在当前是痛苦的;但是,这种舍弃,却是促进市场社会价格体系建设必须的,是有利于国家长远利益的,有利于经济安全的。只有健康、活跃的市场交易,才是持续和充足的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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