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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败为胜之八

  一审判决在本案中忽视了案件的大量证人证言,而且缺乏对于案情的细致分析,即使其对案件性质进行了正确的认定,但是最终仍然损害了向阳信用社的合法利益。在一审中,该院依据《规定》六条第二款第3项的规定,认定向阳信用社指定长盛典当行为用资人,而且自行将出资人的资金转给了长盛典当行,向阳信用社因此应当对佳德公司存款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说这一判决是错误的。
  五、二审判决的认定及其理由
  向阳信用社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将原审判决中要求其对长盛典当行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改判为对长盛典当行不能返还佳德公司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部分的百分之四十。该请求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支持,具体认定及理由如下:
  佳德公司将其存入向阳信用社的款项通过向阳信用社交与南昌典当行、伊甸园酒楼和长盛典当行使用,向阳信用社向佳德公司出具了存单,且佳德公司从用资人处获得了约定的高额利差,故本案是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佳德公司直接分别与南昌典当行和伊甸园酒楼协商向向阳信用社存款,又一道赴向阳信用社交付款项,且直接收取了约定的高额利差,佳德公司对用资人使用存款主观上属于明知状态,客观上造成向阳信用社将资金转给用资人使用的结果,南昌典当行和伊甸园应分别返还佳德公司740万元和257万元本金及利息,佳德公司收取的高额利差应抵扣本金,向阳信用社帮助违法借贷也有过错,应承担用资人不能返还本金部分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和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期间,向阳信用社对江西京通实业公司从佳德公司存款中使用的120万元表示愿意承担返还责任,原审判决予以确认也应该维持。关于原审期间南昌典当行、长盛典当行和伊甸园酒楼向向阳信用社已经返还部分、向阳信用社垫付部分和京通实业公司返还部分应该予以相应的扣除的判决也应维持。
  关于佳德公司与长盛典当行和向阳信用社之间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长盛典当行经理段国辉委托中间人邓辉,邓辉再委托罗志坚,向佳德公司经理朱国瑞引存500万元资金,双方口头达成了月利率四分的利差协议,佳德公司还收取了邓辉给付的2万元押金。且朱国瑞与罗志坚、邓辉和段国瑞共同去向阳信用社交付存款,双方还为利差问题发生了争执,据此,应当认定向阳信用社将佳德公司的存款贷给长盛典当行使用是佳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长盛典当行应当向佳德公司返还本金和利息,向阳信用社因帮助违法借贷应承担长盛典当行不能返还本金部分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判令向阳信用社承担连带责任应予纠正。此外,佳德公司经理朱国瑞承认通过罗志坚收取了102万元利差,所以原审判决认定收取了99万利差也应纠正。因此,向阳信用社应该对长盛典当行448万本金及利息中不能返还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以百分之四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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