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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概说

  还有,假定该案不是由原告律师出庭代理,而是由R国领事出庭。在这种情况下,就发生后者能否出庭问题,这里就关系到国际法问题,要根据有关条约或国际惯例来决定。当然,承认领事有权出庭 的国际法规则,也只有在同有关冲突法准则和R国法律结合起来才能发生作用。
  最后,原告律师之所以能驳倒被告一方的要求而为甲女赢得诉讼,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比较法的作用,即对纽约州法律和R国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一般地说,要求原告律师(纽约州的一个律师)具有R国继承法的知识是比较困难的。但他通过比较法的学习,一般能了解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遗嘱继承方面的一些重大差别。因此,他就能对被告律师所提出的英美法系关于遗嘱效力的理由感到怀疑,并进一步核查R国继承法,从而就能确定,根据R国继承法,遗嘱继承不必经过遗嘱检验法院审查等程序,死者财产已立即转归遗嘱继承人所有。所以,甲女是以财产所有权人资格起诉的,纽约那一公司应向她支付应付给甲的全部薪金和佣金。
  现在回过头来讲比较法的概念。
  我们往往讲某一国家的刑法或民法是在什么时候制定或实施的,但我们不能讲某个国家在什么时候制定或实施比较法。因为比较法既不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也不像民法或刑法之类的法律。民法、刑法、诉讼法或选举法以至国际法等等法律,都各有所要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也都各有调整这些关系的具体法律规则。与它们不同,比较法既没有它所调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也没有它自己的相应的法律规则。
  简单地说,比较法就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Comparative Law),比较法学(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和比较法研究(Study of Comparative Law)这三个用语实质上是一样的,而且后两个用语要比第一个用语更精确。比较法这一用语很易引起误解。但在各国法学家中,比较法已成了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
  比较法的主要特征在于通过比较来研究法律。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比较的方法来进行的,通过比较,才可能将不同事物区别开来,所以任何科学都使用比较方法。以法学而论,我们可通过比较而区分开民法和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所有权和经营权、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等。但比较法学不同于法学其他学科;比较宪法、比较刑法也不同于一般的宪法学、刑法学,就在于比较法学的主要特征是比较。
  比较法一般指不同国家的双边的或多边的比较,或者是本国法和外国法的比较,或者是几个外国法之间的比较。本国法之间的比较一般不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比较法的范围。但有的法学家主张,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法和邦法(州法)或邦法(州法)之间的比较,也属于比较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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