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较法的研究,一般分为三个过程:第一个是掌握所要比较的材料。第二是进行比较,也即找出其同异。第三是分析同异的原因并加以评价。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谋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比较法也就是对不同国家在以法律手段解决同类问题上的办法加以比较研究。例如以控制人口增长问题为例。首先可以看有关国家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是否采用法律手段;如果采用的话,又采用了那些法律手段(如规定一定结婚年龄、允许人工流产、在法律上加以某种奖励或制裁)等等。
从不同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对比较法加以分类。其中较重要的一种分类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总的或整体的比较,也即通常所说的“比较法总论”;对不同国家的同类部门法(如
刑法、民法等)进行比较,也即通常所说的“比较法分论”,如“比较
刑法”、“比较民法”等。
二、比较法的历史发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法首先是从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
在西方,自古希腊至19世纪以前,虽然有对法律的不同程度的比较研究,但比较法并未成为一门学科,直到19世纪中期,它才作为一门学科而开始兴起。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在古希腊,大小城邦林立。伟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对各城邦政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有关这方面的作品有158本,但迄今流传下来的仅《雅典政制》一本。
古罗马法律很发达,曾出现过法学家集团,但谈不到对比较法有显著的成就。欧洲中世纪,由于封建割据、习惯法盛行等原因,也缺乏比较法得以发展的历史条件。
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比较法有了较大发展。英国的培根、荷兰的格劳秀斯、德国的莱布尼茨等人都曾进行了比较法研究,法国的孟德斯鸠更被后人推崇为比较法的奠基人之一。他在《论法的精神》(即《注意》这一名著)中曾对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了比较。
在19世纪中期,比较法终于兴起。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资本主义立法的广泛发展。立法或法典编纂必然要求对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第二,资本输出、殖民地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也有力地推动了比较法的兴起。最后,19世纪自然科学的三大成就之一的进化论,也促进了比较法的发展。在进化论的影响下,自然科学领域开始广泛引用比较方法,出现了比较解剖学、比较生物学、比较胚胎学等著作。这种方法推动了法学领域中的比较研究。1900年在巴黎召开第一次国际比较法大会,标志着比较法自19世纪中期兴起后的高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迄今,比较法急剧发展,其繁荣状态为以往所罕见。战后国际形势的巨大变化是推动比较法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期以来,在西方比较法学家心目中,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仅指西方“文明”国家的法律。为了适应战后新的国际形势,比较法研究的范围就突破了西方国家法律的界限,而扩大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以及由于旧殖民体系的瓦解而先后取得独立的近一百多个前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法律(包括伊斯兰教法在内)。战后经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世界更加联成一气,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增多,也推动了比较法研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