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比较法的作用
关于比较法的作用,我们也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分析,根据我国情况,比较法的作用可以着重讲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培养外国法人才的一个有效途径。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要广泛地开展各种国际交往。为此就必须培养通晓外国法律的人才。比较法研究是培养这种人才的一个有效途径。
培养一个精通某一外国法律的人才,不必要求他精通这个国家法律的全部调节,但必须要求他了解这个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制度,了解这个国家的法律怎样制定和实施,了解它的法律怎样发生作用,了解它的法学家怎样提出论据,使用什么法律术语以及这些术语的含义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意味着将这一外国的法律同本国法律或其他外国法律的对比,也即进行比较法研究。前面一开始讲到的那个案例也说明了比较法的作用,案例中那个原告律师就是通过他以往所学的比较法知识才进一步了解到某一外国法律同纽约法律在遗嘱继承问题上的区别的。
第二,比较法的另一重要作用是促进对本国法律的了解和改进。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既加深了对外国法律的了解,也有助于对本国法律的了解和改进。所以每个国家在立法工作中,一般都要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1831年在法国开设世界上第一个比较法讲座以及1869年在法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比较法学会,分别称为“比较立法讲座”和“比较立法学会”,这些都不是偶然的,人们正是从立法工作中开始认识到比较法的价值的。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工作中,比较法的作用是很显著的。例如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刑法和刑诉法小组委员会在举行听证时,要广泛征求各大学比较法专家的意见,由他们提交有关论文,从而有可能对所起草的联邦刑法典同其他许多国家的
刑法,包括苏联的《刑事立法纲要》在内,进行详尽的对比。国会在审议一些较次要的法律时,也往往要由国会图书馆的法律研究部提供比较法的资料。例如在审议关于汽车座位上装置安全带的法律提案时就使用了这方面的比较法材料。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工作,一般来说,也坚持了一个原则:以总结本国经验为主,同时又吸取本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经验:既反对闭目塞听、闭关自守,又反对盲目照搬,崇洋复古。1984年通过的《
专利法》的起草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起草过程中,专利局和其他有关单位考察了各种类型国家的专利制度,参考了几十个国家的
专利法资料。
我国立法工作中借鉴外国法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纯属借鉴性质,例如在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时,也研究、借鉴外国的经验;另一种是必须加以研究,作出相应规定,否则我们的法律主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一些涉外法律,例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涉外税法中关于税目和税率的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和
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等,就是这样。制定这些法律,如果不参考外国法律,不研究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关起门来立法,肯定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