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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概说

  第三,推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发展。从表面上看,国际公法和比较法并无共同之处。前者主要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后者指对不同国家法律(国内法)之间的比较研究。事实上,两者关系极为密切,比较法在发展国际法方面有重要作用。例如,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条约和国际习惯。条约内容,特别是涉及贸易、支付、关税互惠等事项的条约和公约,关系到很多国内法问题。很多国际习惯是比较抽象的。例如“约定必须遵守”、“情况改变”、“不得滥用权利”等原则,在适用时都要加以解释,而这些原则很多来自国内法,因此,在国际公法中实施这些原则时就需要对不同国家国内法作比较研究。又如,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该院所适用的国际公法,除条约和国际习惯外,还包括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这里所讲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当然就需要对各国法律、法律原则进行比较研究。因此,《国际法院规约》第9条又规定,在选举该院法官时,“应注意务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和各主要法系”,也即要求该院法官能代表不同文化传统(包括不同社会制度的文化)和不同法律传统(即法系)。这一要求也表明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
  比较法对国际私法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一目了然的。因为从狭义来说的国际私法,是指在不同国家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用以选择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准则。这种选择准则一般有以下几种:行为地法;属人法(即根据当事人国籍或住所而定);标的地法,即财产所在地法;法院所在地法;有关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但不论采用哪种准则,都涉及对不同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比较法等于国际私,前者旨在比较,后者旨在选择。国际私法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则——用以决定选择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准则,而比较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规则,只是对这些不同规则进行比较研究而已。
  西方国家有的思想家、法学家鼓吹建立一个超越各主权国家之上的“世界国家”、“世界政府”或“世界法律”。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但随着国际交往的剧增,科学技术、交通通讯工具的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国际性经济组织和区域性组织的不断涌现(如欧洲共同体等),制定在一定范围的统一的国际立法工作,特别在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等方面,将会日益增加。为了起草这方面法律,同样也必须进行法律的比较研究。
  第四,扩大对本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领域。邓小平同志在给北京景山学校的题词中指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在法律教育领域中,至少就“面向世界”这一方向上,比较法学可以起重要作用。法律教育要面向世界,顾名思义,就是要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不同程度上了解世界各国法律。比较法能引导法律教育以及法学研究工作者进入一个新的境界,超越本国法以外的广阔领域,即比较法的丰富知识,不仅是各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而且也有本国法和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当然,就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而论,它总是以本国法律(现行法律)为重点的,但也决不意味着仅以本国法律为限。在20世纪,如果采取闭关自守的政策,不仅是愚蠢的、而且其后果也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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