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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概说

  四、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法系是西方法学家首先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它对比较法极为重要,但其含义却不很明确。一般地说,它是指由某些国家和地区、具有某种共性的法律的总称。这里,我们要注意:首先,法系并不是指仅一个国家法律的总称,而是指一些国家和地区具有某种共性的法律的总称。其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所以构成一类法律,就因为从某些标准来说,它们具有一种共性或共同传统,因而法系又可称为法律传统。例如通常所说的大陆法系就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那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就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那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伊斯兰教法系是指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并适用于伊斯兰教徒的宗教法律的总称。旧法学著作中所称的“中华法系”是指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法律及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各国法律的总称。最后,一个法系中的法律无疑是属于一定社会制度的法律,例如前面讲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般来说属于资本议法律;伊斯兰教法系可以说兼有封建和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的属性。但法系这一用语本身原先并不是指一定社会制度的法律。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主要是指代表不同生产方式的法律,因而我们可以把法律划分为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四种形态或历史类型。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但确定这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标准并不是统一的,有的是指宗教(如伊斯兰教法系),有的是指法律历史发展中或法律渊源或分类等方面的某些特征(如以上所说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而且就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西方比较法学著作来说,它们所讲的法系这一用语,也从不是以生产方式、社会形态作为划分标准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就同属资本主义法律。所以我们应将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法律区分开来,不要把某一法系和某一社会制度的法律混为一谈。
  法系和法律传统这一用语对比较法来说是很重要的。世界上有那么多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了便于研究起见,就必须加以分类。以社会制度或生产方式作为标准而将当代世界上的法律分为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两大类,对马克思主义来说,当然是基本的划分,但对开展比较法研究,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我们需要在划分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外,再在同一社会制度基础上根据某种标准划分出不同法系或其他类别。例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属于同一社会制度,但据有的比较法学家估计,这两个法系的法院在处理同类私法案件中,大约有百分之八十,其处理结果是共同的,其余百分之二十的结果会是不同的。研究这种同异就是比较法学家的任务。这也说明法系这一用语在比较法研究中的重要性。
  在对现代世界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进行总的或整体的比较时,我们可以划分开以下五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宗教法系;(4)苏联社会主义法律;(5)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在西方比较法学著作中,往往将苏联和东欧共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合称为“社会主义法系”。以下着重谈一下西方国家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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