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丹麦: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同居法律地位的欧洲国家。1968年由丹麦社会党提出第一个立法案,建议允许同性恋结婚,最终因反对强烈而流产。推动立法者于是改变策略,成立了一个“非婚姻同居”委员会研拟新的立法方案。终于在1989年6月通过了丹麦王国的《登记同居伴侣法》,并于10月1日实施。登记为同居伴侣的条件基本上与结婚相同;并且,在除了收养权、人工辅助生育权、父母子女间的亲权之外,在登记伴侣间产生类似于婚姻的法律效力。
b、 挪威:继丹麦之后于1993年4月30日通过自己的相应立法,8月1日实施。
c、 瑞典:1994年6月23日通过,1995年元旦实施。
d、 冰岛:1996年6月12日通过,同年6月27日实施。
e、 匈牙利:1996年修改其民法典,允许同性同居伴侣获得类同于异性同居伴侣的地位。
f、 荷兰:1997年7月5日通过《登记同居伴侣法》,1998年元旦生效实施。与前述的北欧及受其影响的国家不同的是,荷兰法不仅仅是针对同性恋伴侣的,而是不问其性倾向、对所有同性或异性同居伴侣开放。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荷兰人很快就走出了另外一大步:1999年7月8日议会开始审议《开放
婚姻法》,决定允许同性恋结婚。经过两院先后审议通过,2000年贝阿翠丝女王批准该法,2001年4月1日生效。但是考虑到如同在安乐死、软性毒品交易等方面始终都最为开放的荷兰人在这个星球上始终独步前列的现实,该法提倡的平等待遇至少会遭遇两个例外。其一、亲子关系:同性伴侣间不适用父权推定。其二、鉴于国际法的现状,同性婚姻获得国外当局承认的可能性极为罕见。外国可以基于国内公共秩序原因,拒绝承认同性间婚姻。
g、 比利时:1998年3月19日通过《关于共同生活合同和建立合法同居的法律》,于2000年元旦实施。比利时国会于2003年1月30日通过法律允许同性别男女组成家庭,成为继荷兰之后准许同性恋者结婚的第二个国家。根据这项新法律,同性别男女公开“结婚”后,可享受异性婚姻组成的家庭一样的权利,特别是有关共有财产、继承遗产及减免所得税方面,得依法获得保障。但法律也同时规定,“同性”家庭不能享受亲子关系,亦不得领养子女。
h、 西班牙的部分地区: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于1998年6月30日通过《稳定同居法》,承认同性、异性间同居的法律地位。阿拉贡省于1999年3月12日通过类似的《非婚姻的伴侣法》。
i、 德国:2001年8月1日实施的《登记伴侣法》(Eingetragene Partnerscha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