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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代理中的准据法问题研究

  1, 意思自治的场合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订立代理合同时,本人可以指定代理人与第三人缔结时选择准据法支配代理权限,但应当通知第三人。
  第三人合理信赖代理人拥有代理权限(表见代理),或者本人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在缔结主合同时选择准据法时,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选择准据法的协议对本人有约束力。
  2, 未选择准据法时
  票据制度的宗旨为保护流通和持票人利益,因此,对代理人越权或表见代理,不应当适用第三人不能了解的内部关系准据法。
  在代理人有固定营业地的场合,代理人营业地法应当得以适用。同时,由于票据法律制度在政策上对第三人的偏向,应当允许第三人有一定选择权,即是在主合同准据法和代理人营业地法,甚至包括本人、第三人营业地法中进行选择。
  
【注释】  赵万一主编,《商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8页
顾海波,《对票据冲突规则的探讨》,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h.l.e.verhagen把外部关系一分为二,包括代理人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第三人关系)以及代理人代理本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关系(主合同关系)。见h.l.e.verhagen: agenc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p2.转引自潘攀:《票据的法律冲突》,北京大学出版社,218页
H.L.E.Verahagen:Agency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p.66.转引自潘攀《票据的法律冲突》,221页
J.Kosters,het international bougerlijk recht in Nederland,Hanrlem 1917,p.770.同上,222页
Karsten,I.G.F.,Exlanatory Report,Actes et documents,No.77.同上,226页

Dicey and Morris :The Conflict of Laws,11th ed.,p1462-1463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93页
相关论述见潘攀,《票据的法律冲突》,北京大学出版社,240页。
《Restatement 2nd of Conflict of Laws》第291-293条
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第11条(1),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2条(1)。
【参考文献】1, 潘攀,《票据的法律冲突》,北京大学出版社
2, 谢怀轼,《票据法概论》,第一版,法律出版社
3, 赵万一主编,《商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
4, 徐学鹿编,《商法概论》,中国商业出版社
5, 余振龙,《国外票据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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